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办法
(2012年8月31日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本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根据《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结合本律师事务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执行标准。具体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5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速算分级增加额(元)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8% 不低于2500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6% 2000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5% 8000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4% 18000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3% 68000
1000万元以上部分 2% 168000
(二)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50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60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的80%收费。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5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第三条、上述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50%。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执行。反诉案件的收费,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以反诉标的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至80%执行。
第四条、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依浙江省律师协会“浙律协[2011]36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国内诉讼案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额,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内诉讼收费标准的二倍。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告知本办法,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申请要求减、免律师服务费,经律师事务所审核批准的,可酌情减收或免收。
第十条、法律顾问单位委托诉讼、仲裁代理事务,或者其他专项法律事务的,酌情可给予适当的优惠,其优惠幅度可由律师事务所与顾问单位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在下表所列幅度内给予适当优惠,但优惠后的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起点。
年付顾问费 |
优惠幅度 |
备注 |
3万元以上(含3万元) |
75%-80% |
委托事务需异地办理,若出差距离超过100㎞或者出差时间累计超过3天的,不适用优惠。 |
1.5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
80%-85% |
|
0.8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 |
85%-90% |
|
0.8万元以下 |
90%-95% |
第十一条、未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原则上不予收费优惠;确有特殊情况,要求部分减收的,须报请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委托人未按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承办律师应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有权暂停服务、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2012年8月31日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计时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及收费金额,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五条、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之规定,结合本律师事务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事务,根据律师的职称或执业年限确定律师计时收费的执行标准。具体如下:
分档 |
律师 |
计时收费标准 |
1 |
一、二级律师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 |
2500-3000元/小时 |
2 |
三级律师或者执业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律师 |
1500-2500元/小时 |
3 |
四级律师或者执业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律师 |
1000-1500元/小时 |
4 |
执业满2年不满5年的律师 |
500-1000元/小时 |
5 |
执业未满2年的律师 |
200-500元/小时 |
在确定具体计时收费标准时,如律师职称与执业年限不对应时,应选择律师职称或执业年限中的高档为计时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与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案件调查,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查阅案件材料;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出庭;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为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含合理停留时间)和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采取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五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1、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十分钟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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