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海宁市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该案由我所张正宇、於杰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辩护。
两位辩护律师接受本案后,了解了彭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彭某某的家庭情况、犯罪动机,认为彭某某本性是善良的,主观恶性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规定。彭某某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两位辩护人主动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最终两位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被采纳,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
下图为检察官对彭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现场的情形
图片靠右两人为本所的张正宇、於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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