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农民工为城市化的进程作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但同时,随着农村青壮年进入城市,大批未成年人却留在农村,由于缺乏教育等种种原因而误入岐途,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已经成为法学界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探讨留守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这一现象,浅析其中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留守少年 犯罪 原因 对策
一、留守少年的定义及背景
留守少年是新时期下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因外出务工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因此而不能和父母一起生活的未成年人。[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流动,其进入城市之后,成为了新的产业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亦现在所称的农民工,在城市建设等城市化进程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但与此同时,因为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原因,造成了大量农村留守少年不能与父母一起生活而被迫留守在农村,并且数量日益增加。据2006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约有1.2亿农民工外出打工,预计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会增加到3亿。依这一数据推算,全国目前留守少年约为2290.45万人。[②]因此,数目庞大的留守未成人及其成长过程中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二、留守少年犯罪分析
(一)、留守少年犯罪趋势
留守少年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在其关键的生理及心理成长期得不到应当正常享有的家庭教育,加之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很容易诱发犯罪,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目前来看,留守少年犯罪有高发的趋势,以我国某县公安派出所做的2006年以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情况的统计数据表明:
2006抢劫21起,盗窃20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伤害3起,强奸3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破坏电力设施1起,占比例11.7%;
2007年抢劫20起,盗窃15起,寻衅滋事2起,故意伤害4起,强迫卖淫1起,交通肇事2起,聚众斗殴2起,破坏电力设施4起,故意杀人1起,占比例19.4%。
2008年抢劫18起,盗窃1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起,交通肇事2起,聚众斗殴5起,故意杀人2起,占比例10.1%;
2009年抢劫12起,盗窃11起,交通肇事1起,聚众斗殴6起,寻衅滋事2起,占比例9.8%;
2010年抢劫13起,盗窃8起,故意伤害3起,强迫卖淫2起,交通肇事1起,聚众斗殴3起,破坏电力设施2起,占比例10.5%。[③]
由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该县农村留守少年在近几年中,犯罪比例虽然不太大,但其犯罪却以有增无减并呈逐步发展的态势。
(二)、留守少年犯罪特点
留守少年犯罪有着与其年龄阶段相适应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其一,以侵占财产类犯罪为主,以盗窃、侵占、抢劫三种类型的犯罪最多。在这其中,盗窃罪、抢劫罪中又以共同犯罪的形态出现居多,犯罪预备期效短,作案手段较为简单。[④]其二,在以侵害人身权的犯罪中,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中,以单独作案为主,其对象多为自己熟悉的人,如邻居、同学、朋友等。其三,留守少年犯罪愈加低龄化明显。农村留守少年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少管教和呵护,经常逃学、四处游荡。他们在强烈的物欲或其他欲望的刺激下,很容易误入歧途而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仍继续上升,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一直在70%-75%左右,个别地方高达80%,其中,少年犯增加到了13.8%,出现了明显的低龄化趋势。[⑤]
留守少年犯罪其对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较一般犯罪无异,但是应当看到,其犯罪的动机多是来源于金钱的诱惑、寻找新鲜刺激感觉、江湖义气、早恋等因素,且犯罪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其犯罪的目的性较为单纯,其犯罪所得一无例外均挥霍一空。同时由于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制观念相当淡薄。因此留守少年其犯罪具有多重原因造成的,因此要深入了解留守少年犯罪,必须对其犯罪的原因进分析。
三、留守少年犯罪的原因
留守少年犯罪除了与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要件相附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原因特点,主要由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造成。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直接导致了留守少年犯罪率的高发。
(一)监护人缺位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肩负起维护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上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出打工,直接导致本应当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却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虽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在没有监护能力下,“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是,应当看到,即便上述人员在父、母外出打工期间作为留守少年的监护,但其起到的实际效果是无法与留守少年的亲生父母相比的。调查显示,在与父母关系上,超过80%的留守少年希望与父母生活在一起。[⑥]另一方面,对于因父母没有监护能力而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情况,约有33%的监护人称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跟未成年人沟通, 35%的监护人称自己只是偶尔和未成年人说一些家常琐事, 很少涉及到留守儿童的心理感受和思想状况。超过50%的留守儿童会经常与临时监护人有矛盾冲突。[⑦]
监护人的缺位直接导致监护力度不够,监护人无法及时的了解留守少年的身心发展情况,缺少有效的家庭教育,更无法有效的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其他监护人,从法律制度设计角度而言本是无可非议,但应当看到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天然不可替代性的社会学特征,具有其他监护人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因此,其他监护人也很难真正的履行一个监护人的职责,也就很难维护留守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缺失
受教育权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同时《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及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但是,农村留守少年在教育上确实有所缺失。
1、监护人的缺失,导致家庭教育不足。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教育。长期有效的家庭教育,能健全未成年人的心智,通过与家长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不但可以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更能增强未成年人的自信心。但是,在监护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家庭教育已经沦为一种摆设。一方面,承担起监护人职责的,更多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农村教育的限制,其本身受教育程度低,对于留守少年也多以打骂或溺爱进行日常管教。另一方面,这些监护人无法与留守少年进行有效的深入的交流,更多的是以家常琐事替代了家庭教育,这样的后果会造成留守少年的心里自闭,造成心理疾病,一旦被外界不良因素引诱,极易引发犯罪。
2、学校教育得不到有效保障。
学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进一步升级,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应当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但是,对于农村留守少年而言,其在学校的受教育权常常得不到保障。第一,监护人的外面打工,很容易引起留守少年自己辍学,跟随父母外出谋生,这样就造成了留守未年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的中断。第二,学校教育需要常常与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这需要未成年人家人的积极配合。然而,在由其他监护人替代父母亲履行监护职责时,很难有效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主动、积极的沟通与引导,缺少家庭与学校的沟通了解,非常不利于留守少年的成长。第三,留守少年的失学率很高,复学率很低,过早的踏入社会,又缺乏谋生的技术手段,加之自身抵抗力的不足,极易走犯罪道路。
(三)留守少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监护人的缺位,直接导致保护留守少年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失效。由于留守少年处在一个相对特殊的环境中,缺少父母双亲及家庭的关爱,因此很容易从造成心理上的失落,加之又是处于身心发育均不稳定的时期,容易引发各种人身伤害。由于得不到监护人的保护,特别是在遭受一些挫折之后,若不加以引导,极易产生厌学、仇视社会的不良心理反映,这样不良的心理反映体现在其客观行为的表现上,容易引发犯罪,以此来借机宣泄。
(四)留守少年心理的不稳定性是诱发犯罪的内在原因
留守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期,而在这个期间,其心理具有不稳定性。一方面,留守少年,由于缺少家庭关爱与父母疼爱,容易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容易具有挫折感,自身的控制力效弱,并且较一般的未成年人容易自暴自弃,放任自己随波逐流,同时分辨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外界诱惑,更易走上犯罪道路。
以笔者承办过的一起法律援助为例,被告人正是一名留守少年,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又不安于老家环境,在本应上学的年龄却出来四处游荡,结识同样无业的同龄人后,由于缺乏生活来源,两人便行抢劫,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服刑期间由于身体原因,保外就医。但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结识无业青年,两人共同盗窃。问及为何屡次犯罪时,该留守少年的回答是由于身体原因,产生厌世情绪,对自己自暴自弃,放任自己。因此,留守少年的心理不稳定性是诱发犯罪的内在根本原因。
另一方面,处于这个时期的留守少年,喜欢寻求刺激、冒险,法制观念淡薄,容易结交社会不良的违法犯罪团伙并与之为友,从些团伙中寻求所谓的心理安慰,宣泄内心对社会的不满,也是造成其逐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
四、对留守少年犯罪问题的应对
目前我国社会整体处于转型期,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继续流入城市,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农村留守少年的问题。而应对农村留守少年问题是一个全方位考量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共同参与。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在农村地区,特别是针对留守少年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宣传教育,通过组织法律宣讲团等形式,下乡下农村为这些未成年人提供法律的宣传,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讲解,让广大农村留守少年接受法律教育。法院通过对留守少年组织进行庭审观摩,达到学法、懂法、守法的效果。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通过以“帮对扶助”的形式,帮助被判刑的留守少年重返社会,给他们以信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可以形成预防留守少年犯罪的机制,有效的遏制留守少年犯罪。对于广大律师而言,可以通过律师协会的组织,送法下乡,送法给留守少年及其监护人。通过公益性活动的举办,让法律的常识渗透到农村的千家万户。
(二)、加强教育方式
1、家庭方面。强化监护意识,确保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启蒙教育,家长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外出务工,不能忽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要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职责,经常和临时监护人、学校以及留守的孩子保持联系沟通,要千方百计让留守少年体会到家庭的亲情和温暖。
2、学校方面。学校应加强监管,发挥教育主导作用,
首先,平等地对待留守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给他们更多的关怀,不能因他们缺少监管、学习成绩差、行为表现差就对他们放任不管或者歧视对待。其次,千方百计从情感上弥补留守少年家庭的缺陷,用心去感化他们,有针对性的开展生活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信心,学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第三,经常组织留守少年参与文体娱乐活动,丰富文化生活,并与同龄人融洽交流,使他们切实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营造性格良性发展的环境。[⑧]
(三)、优化社会大环境
不良的社会环境是诱发留守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根本上优化留守少年所处的社会大环境,能有效预防留守少年的犯罪。首先,全社会应当重视留守少年问题,对于留守少年以一种宽容的心态给予包容,通过帮困结对、完善农民工子女学校等措施,给留守少年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曾因犯罪而被判刑的留守少年,要通过专门渠道与平台,重树其信心,帮助其重返校园,回归社会。其次,农村各乡镇要针对留守少年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健全留守少年的监护制度,实行长效的监护人联系制度,完善学校与留守少年监护人的沟通机制,实现政府、学校、监护人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时刻关注留守少年的成长问题。最后,净化社会环境,对于学校周围的网吧、电玩吧等娱乐场所要坚决取缔,给留守少年创造一个干净的学习环境。同时,学校也要经常组织留守少年参加法制宣讲的讲座等活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法制观,坚决抵制一切不良诱因的诱导。
留守少年犯罪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现象,更是关系到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问题,只有让留守少年犯罪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对象,共同探讨针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重视留守少年犯罪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才能将留守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好,从而保障千千万万留守少年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⑤]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农村留守少年犯罪问题剖析》,http://www.cqyzfy.gov.cn/view.php?id=10292505201039250520104925052010492505201058250520。
上一篇: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及保障
下一篇:无Copyright © 2011 浙江省峻德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浙ICP备13012477号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 邮编:314400 电话:0573-87234908
浙江省峻德律师事务所维护 管理员信箱:jundelawyer@hotmail.com Powered by SiteServer 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