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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及保障

来源: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小秋  时间:2013-04-07  

  [提要]我国法律对服刑人员在监禁期间的婚姻权利既未剥夺,也未明确予以保障,因此在实践中给人以无所适从的感觉。随着改革开放、个人权利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一些地方监狱、看守所在这个问题上也开始持开放的态度,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人性化管理、鼓励接受改造、为回归社会作好思想准备等作了有益尝试。本文是关于这方面内容的探索。

  [关键词]  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保障

  本文所涉及的服刑人员,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各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在羁押场所(监狱或拘留所)内接受刑罚处罚的罪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被批准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因人身自由未被限制,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服刑人员监禁期间是否享有婚姻权利?他们的权利如何保障?在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看来,这是个小而又小的问题。因为它和社会上大多数的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当一个家庭成员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他的所有亲朋好友、他所在的社区群众就会引起共鸣,从而使一个属于个人的婚姻小问题变成一个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再放大以后,这个问题也许还和国际人权相联系。由于若干服刑人员的配偶面对上述问题无法解决而前来咨询律师,于是就有了律师调查工作的产生。本文即试图通过对服刑人员这一社会群体在监禁期间婚姻权利及保障现状的跟踪,折射出我国法治艰难进程中的一些情况:

  一、网上搜索:我国法律从未限制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

  涉及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及保障的规定目前已搜索到五部相关法律,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二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和第三十四条(附加刑)“(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实施)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以上五部法律清楚表明以下观点:

  1、 “婚姻”及与婚姻有关的家庭、老人、母亲、儿童等列入国家法律保护范围;

  2、我国现在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服刑人员监禁期间的婚姻自由未被剥夺;

  4、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尽管失去人身自由,但未被剥夺婚姻自由。因此如果上述人员提出婚姻申请,有关部门应当满足他们的权利请求。

  二、配套措施:法规、规章暂缺,部级公函暂时起着指导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作用。

  涉及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及保障的法规、规章暂缺,目前在实际生活起到指导作用的有公安部、民政部的二个公函,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函(公监管[2003]28号)称:“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函(民 [2004]76号函)称:“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清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公安部或是民政部所下发的两份公函都遵照执行上述五部国家法律,肯定了服刑人员监禁期间享有婚姻自由,为前述人员申请婚姻登记提供了实现的途径。所不同的是,公安部门对留所服刑罪犯监禁期间申请结婚虽然持允许态度,但同时又从鉴管的角度作出强调,要“保证监管安全”;对于对留所服刑罪犯监禁期间申请协议离婚,则没有相应表明态度。与此相对应的是,民政部门对于服刑人员在监禁期间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则均持准许态度的,但同时又从登记的角度,强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事实证明: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正是公安部门的“保证监管安全”和民政部门的“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规定,某些服刑人员监禁期间的婚姻权利最终失去保障,借用网友的说法:“基本断送了服刑人员的结婚梦!”根据笔者对住所地海宁市近年来所获知的海宁籍服刑人员监禁期间申请结婚或者协议离婚的情况共有五例,其中四例转摘如下:

  1、2010年4月,服刑人员叶某被告知,出于安全理由,暂不准许某某某外出与妻子某某办理离婚。

  海宁市许村镇村民朱XX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2009年10月他的贵州妻子张XX向监狱部门申请允许XXX到监狱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安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南湖监狱某支队长答应审查申请,此前以春节安全迟复,2010年4月又以办理离婚手续影响朱XX申请假释等理由为由拖延办理,至今没有下文。

  2、2010年9月,服刑人员叶某被告知,由于安全理由,不准许叶某外出与女友魏某登记结婚。

  海宁市周王庙镇计生部门发现村民魏某现正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他的未婚妻龙游人叶某怀孕7个月。2010年9月,叶某在当地计生干部的陪同下向监狱管理方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魏、叶两人办理结婚登记。监狱管理部门经过研究,由支队长答复“由于安全的原因,不同意魏某外出婚姻登记”;与此同时监狱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也明确表示“双方户口均不在监狱所在地,即使前来也不能为两人办理婚姻登记”。

  3、2010年10月,服刑人员蔡某被告知,准许外出与女友妙某登记结婚。

  海宁市男青年蔡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海宁市看守所留所服刑。2005年,蔡某与安徽女青年小妙(化名)自由恋爱,同居后有一子,因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孩户口至今未报,现小孩已5岁多了,马上就要上学,案发前两人准备登记结婚,但因犯法的事实乱了他俩的打算。看守所管教民警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及时向所领导作了汇报,经集体讨论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后,决定同意蔡某办理婚姻登记。2010年10月29日,蔡某在民警的押解下,到海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小妙办理了结婚登记。

  4、2010年11月,服刑人员郑某被告知,准许外出与女友吴某登记结婚。

  海宁市丁桥镇村民吴某在男友因寻衅滋事被捕后发现已怀身孕,于是向当地派出所申请,要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正在海宁市看守所服刑的男友郑某登记结婚,基于“成全吴某,使郑某进一步改过自新”,丁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市公安局作了汇报。市公安局经慎重研究,决定特事特办。2010年11月16日14时许,两人在海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此外,互联网上有两类文章:一类是专家论文,为服刑人员呼吁婚姻权利;还有一类是关注各地为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新闻报导(既是新闻,则反证成功比例之小):

  2003年4月22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张要辉在看守所所长带领下,偕女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据透露,张要辉是目前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人员。

  2003年8月26日,四川省双流县女子黄晓琴如愿拿到了结婚证,成就了全国首例监狱服刑人员结婚的事实。鉴于代宇东尚在监狱服刑,不能外出,监狱方面联系民政部门到监狱为他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04年3月,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人员边铁刚在狱警的“陪伴”下,来到肃宁县民政局,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成为全国首位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

  2004年4月26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婚姻登记厅,服刑人员迟涛与王霞相恋了十几年后,终于如愿被批准结婚。而迟涛也成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山东省被准予离开监狱结婚登记的第一人。

  2009年,营口的狱警监护服刑人员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8年,一名北京女孩也到了抚顺与狱中男友登记结婚。四川民政部门更是到监狱一次为7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登记手续。

  四、问题探索:阻碍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实现的症结所在?

  服刑人员监禁期间的婚姻登记,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管理。一个是国家民政部所管理的各省、地、市婚姻登记处,一个是司法部所属国家监狱管理部门设在各省的监狱,还有一个是公安部所属各省、地、市的公安部门管辖的看守所。在实践中,服刑人员监禁期间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请求需要经过监狱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批准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派出监管人员押解服刑人员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于是,问题出现了:

  1、“监管人员押解服刑人员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缺乏相应配套制度的支持,因此,目前所能享有的权利是请求监狱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法外开恩。迄今为止,国家司法部监狱管理部门或公安部监所管理部门尚未出台任何规范服刑人员在监禁期间婚姻登记的规范。部分地方服刑人员监禁期间所享有的在办理婚姻登记权利依据的仅仅是公安部下发、甘肃省公安厅转发的一个公函,该公函严格来讲只适用接受公函的甘肃省公安厅下属的监管部门,尽管已在网上传阅多时,但是对全国其他各监管部门来说,公函只具有一个参考的性质。执行与否完全取决于监狱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

  2、“监管人员押解服刑人员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本身存在一个潜在的负担和风险。其一,如果批准服刑人员外出办理婚姻登记,监管方面需要提供外出人员的人力和物力,这些经费并未列入财政预算之内;其二,监管人员押解的过程中,还要承担一个服刑人员可能脱逃的监管风险,这个风险无疑应由监狱管理方面承担;其三,服刑人员外出办理婚姻登记后,固然也有感谢管理方人性化、决心改造自新的可能,但事后也存在登记后无夫妻生活产生的新的烦闹,或许因新的思想情绪继而产生抗拒改造的内在风险。这些都对监狱、看守所管理方面主动保障服刑人员实现婚姻权利降低了可能性。

  3、“监管人员押解服刑人员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按公安部门新规定,服刑人员)不迁户口的服刑人员来说在操作上增加了新的难度。如果按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本文前述案例中,海宁户口并在杭州乔司监狱服刑男子与龙游户口的女子申请结婚登记,需要离开服刑人员关押地、到海宁或龙游才能办理结婚登记,这对于杭州乔司监狱管理一方更是难以答应的。

  四、基层呼声:力推给予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保障

  对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比较给予较多关心的部门还有有两个,一个是各地基层国家计划生育指导部门,一个是各地公安部门下属的派出所、看守所。

  1、为了全面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国务院对基层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和当年政府的政绩捆绑,实行一票否决制。此政策一出台,基层计生部门出现相应的动作,在对已婚妇女鼓励采取节育措施外,发现有未婚先孕者,如果不能采取人流措施,即敦促她们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以便将生育纳入计划的轨道。特别是发现正在监禁中服刑人员的同居女友出现怀孕的情况,计生部门即会主动与监管部门联系,尽最大可能说服监管部门准许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外出进行婚姻登记。

  2、各地公安部门所属的看守所大都收押一年以下刑期的服刑人员,为了促进上述人员的思想改造,以便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尽快回归社会,需要对其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准许结婚登记也是他们从人性化、有利自新、转变思想的工作经验之一。所以许多基层公安部门的看守所对自身关押的服刑人员一旦提出申请登记结婚,也都会积极与上级公安部门联系,尽可能成全他们的婚姻,推动他们的教育改造,从而使他们遵守监管、完成余下刑期。

  五、解决办法: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权利保障的两个方案比较

  综合各地的经验,要解决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婚姻问题,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案:一种是监管部门派出监管人员押送服刑人员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一种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去监管场所为在押人员办理婚姻登记。

  就第一种方案来说:监管人员陪同服刑人员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其优点是不增加民政部门的工作量,缺点是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和风险责任,即不能解决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脱逃风险。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1)确认服刑人员婚姻登记是一项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监狱管理部门审批服刑人员婚姻登记是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建立服刑人员申请结婚与监管部门审批的程序

  3)押解服刑人员外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办法和程序,

  4)将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容变通为“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已对此发了公函)”

  5)押解服刑人员外出办理结婚登记相关经费应当落实。

  就第二种方案来说:婚姻登记机关去监管场所 “现场办公”。其优点是解决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脱逃风险。缺点是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工作量。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1)确认服刑人员婚姻登记是一项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为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提供的便利是一种法定义务。

  2)建立婚姻登记机关进监狱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机制。

  3)解决进监狱婚姻登记的人员和经费问题。

  两个方案中,笔者赞成第二个方案。

  在第一种方案的实施中,需要监管部门押解服刑人员外出,这样做不可避免监管部门要承担服刑人员脱逃的风险,而这种风险需要在服刑人员提出申请之后,由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本人及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与监管部门多年打交道的经验)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五一假日期间、国家假日期间、元旦、春节假日期间监管场所安全保卫重要性压倒一切为由,不予准许服刑人员外出办理婚姻登记。那么很多情况下即使社会方面作出了极大的努力最后还是全功尽弃,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在实施中成为一名兑现不了的空话。

  在第二种方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去监管场所 “现场办公”,则不必考虑服刑人员是否需要走出监管场所,因而不存在担心服刑人员脱逃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没有理由持反对态度,没有理由阻拦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门没有承担服刑人员脱逃的风险责任,工作人员进入监管场所后(需要配备设备),只须对当事人进行形式审查,就可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此前,为了解决监管部门因安全理由不准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外出婚姻登记,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采取走出办公室到监管场所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心化服务。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只能看作一种良好的服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将其升格为法定义务,上述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因此,笔者建议:由国务院秘书处牵头,民政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行文将“服刑人员监禁期间,如提出婚姻登记申请,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申请转递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核,符合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的,应安排人员到监管场所为在押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在押人员所在的监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相关的内容行文下发。与此同时,国务院也应在相应文件中给予民政部门就该项工作的人员编制、设施装备、财政经费上给予具体的落实。

  总之,保障服刑人员在监禁期间的婚姻问题,不仅是人心化对待服刑人员,帮助他们思想改造,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政府和公民社会对普通公民权利的认同,提升我国的人权保护水平。如果这项工作切实实施了,相信对于我国与世界接轨、推动我国的基层法治有长远的意义。

  参考资料:

  胡配军:罪犯婚姻权论(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李玉华:对我国罪犯婚姻权问题的初看法[ 06-10-18 17:19:00]互联网

  冉如波:论罪犯婚姻权及其保护[2005年07月12日16时58分]互联网

  佚名:对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的思考2010-9-26 9:23《法律教育网》

  海宁日报:2010年11月8日和18日报导

  辽沈晚报:为服刑者上门登记且慢说不(2010年3月26日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