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社会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得传统的熟人社会正在衰退、瓦解。在这社会转型时期,青年律师面对日常工作生活中仍具影响的熟人社会无法适应,面对未来新的社会形态和法治社会的迷惘困惑,造成了自身的执业困境。本文旨在于初步解析中国的熟人社会,探讨青年律师和熟人社会、法治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提出与之相关的执业建议。
关键词:熟人社会 法治社会 青年律师
一、引言
“你在法院有没有熟人?”青年律师在执业时经常会听到客户类似这样的询问,或者在为客户提示诸如证据不够充分等风险时,某些客户也会夸口:“不要紧,我在政府里有熟人。”由此可见,即使在沿海发达地区,传统的熟人社会正在衰退、瓦解,但是仍然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究竟什么是熟人社会?青年律师需要如何适应熟人社会?青年律师在熟人社会衰退之后的新社会模式下又该如何?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研究。
二、熟人社会
(一)熟人社会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熟人社会”,最早是由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即指中国基层社会是由个人按照亲疏、内外、生熟程度区别性地与人交往而形成的关系网所构成的、差序格局[①]化的乡土社会。即使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无论是乡村,还是城镇,甚至于都市,“熟人社会”都不同程度地根植其中。所以,广义上的“熟人社会”,就是指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每个人都尽可能地通过熟人关系进行生产、生活等活动。
熟人社会相对于生人社会而言,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熟人社会是和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及简单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具有较强的保守性和一定的开放性。熟人社会是由若干个人圈子的小社会组成的,每个圈子以个人为中心,按照亲疏程度、利益关联等一圈一圈的向外扩散。传统的熟人社会是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的,极为保守,随着人际交往的扩大和经济形态的发展,地缘关系和功利关系也加入其中,成为新的联系纽带,其熟人社会也一定程度地对外开放和拓展。其次,熟人社会是和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相适应的,它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团体本位,而是一种伦理本位。“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②]。其对应的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行事注重亲情和礼俗规约,但讲究亲疏远近有别,其特有的行为逻辑包括:一是舆论压人,熟人社会处于一种信息相对对称的状态,故其所谓“民风淳朴”,与其说是个体自觉践履道德规范的产物,毋宁说是熟人社会里道德舆论压力的结果;二是面子有价,面子的获得来自道德舆论对个体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因此也可以据此争取相应社会资源,所以面子越大,其所能调配的社会资源就越多;三是社会资本可积累,熟人社会里每个人所拥有的“面子”或者“关系”,就是他的“社会资本”,在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中,通过有力的道德舆论的约束和正向激励,这些社会资本也随之积累和再生产,甚至可以实现代际的承接和转换。最后,熟人社会通常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在熟人社会里人际交往会自然地根据伦常亲疏、地缘远近、功利效用等对相互关系划分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之间或者每个圈子之间都有着不予公开的不同的规则。
(二)熟人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知道熟人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人治社会,治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其一套自行运转的非正式的规则。而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内涵在于“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当前中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虽然不断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相应的司法体系,但是距离这一目标仍有较大的距离,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熟人社会的掣肘。虽然说这种熟人社会从表面上来看温情脉脉、四平把稳,但其本质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首先,熟人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社会经济基础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根植于生产力低下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后者诞生于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而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发,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初步建立,传统经济模式正在迅速的衰退和瓦解。所以熟人社会在其依赖的经济基础消亡之后,与新的经济基础是无法兼容的。另外,现代法治的理论和体系主要是在西方世界创立和发展的,与其相对应的社会结构是“团体格局”[③],而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所对应的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这两者同样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其次,熟人社会依靠的是“隐规则”,法治社会依靠的是“明规则”。法治社会对法律规则的要求是公开、明确、一致,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是普遍深入的且可预期的,而在熟人社会中,具备上述特征的法令律例经常无法深入到基层社会,而且其执行力也会受到熟人关系的弱化;而法律的边缘化,加之熟人社会运行所用的规则是不公开、不明确、不一致的,使得人们的行为缺乏统一的参照系,不得不寻求熟人以了解相应的“隐规则”,人身依附性愈发加强,无法实现法治社会的个人独立、意志自由的目标。
最后,熟人社会天然带有不平等性,与法治社会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而熟人社会的传统则倾向于颠覆这种平等精神。熟人社会系伦理本位,其社会结构也属于差序格局,本身固有的不平等性使得其运行规则并不以平等或公平为目标,而是按照原有的伦理纲常、亲疏等级等标准来协调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实现一种动态的平衡和稳定。所以,熟人社会与法治要求总是显得格格不入。
(三)熟人社会的演变趋势
熟人社会在中国社会延续了很长时间。新中国成立后,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但并未改变关系社会的本质。就农村而言,以家庭为中心向外扩展的社会结构没有根本性改观,甚至更为强化。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城乡二元发展模式,人为地把城市和农村分开,禁止人口流动,农民缺乏生产自主权,这样农业经济发展不了,家庭关系和家庭向外延伸的亲戚关系仍然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④]。就城市而言,市民生活、工作在公有制体系中,通过新型却僵化的同事关系、组织关系、行政隶属关系等,形成了一种城市里的熟人社会。而改革开放以后,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大家庭式的共同生活走向解体,个人开始摆脱家庭或单位的控制,人口的大量流动和迁移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摆脱熟人圈子,而是大量的与陌生人之间展开。此时,传统的熟人社会模式正在衰退,其向生人社会转型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速度也越来越加快。
但是,熟人社会的衰退与经济模式的转变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因为中国人在这种社会模式中浸染很长时间,这种熟人传统已经深深烙刻在国民性格之中,所以其衰退带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导致了熟人社会仍有生存的土壤,即使在沿海发达地区,在其二三线城市和乡村,熟人关系仍是社会运行、人际交往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另外,熟人社会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在衰退,但是其自身也在不断修正,顽强地与新的经济形态和社会模式结合,衍生或者异化出某些新型的熟人文化,其中有些熟人关系容易产生腐败和不公平现象,于法治社会是有害的。因此,在社会结构转型的大趋势中因传统熟人社会而产生的某些现象也值得引起重视。
三、青年律师与熟人社会的关系
(一)青年律师的现实情况
青年律师,特别是毕业后就进入律师队伍的青年律师在执业上容易陷入困境,对此许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突显了当前青年律师的生存和职业困境。这种窘迫的状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较少,经济压力大,生活比较困难;(2)社会资源贫乏,案源很少;(3)各种经验尚浅,办事分寸把握不够,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偏见,造成执业困难;(4)急于求成,职业荣誉感与责任感淡薄,致使执业行为缺失;(5)自身心理素质不稳,容易情绪用事。综合上述青年律师的现实情况而言,造成这种窘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青年律师无法适应当代中国还存在的熟人社会文化。虽然改革开放之后熟人社会正在衰退,但是在各个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而青年律师多是受过高等教育,在学校所学的多是西化的理论知识和思维方式,缺乏中式儒家文化的熏陶,对熟人社会缺乏了解甚至于抵触,进入社会后其社会阅历的缺乏,更突显了青年律师和熟人社会的不兼容性。
(二)青年律师如何适应现实的熟人社会
青年律师要想改变目前所面临的执业困境,必须学会适应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熟人社会文化。如何才能与现实存在的熟人社会相融合,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学习”和“妥协”,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青年律师应该主动地去了解熟人文化,去熟悉社会规则。在中国大学扩招之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大,大学生不再是天之骄子,所以青年律师应该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不能以一种高姿态来面对这个熟人社会。青年律师只有以积极的态度去接触熟人社会,去了解熟人文化,去发掘与之相关的“隐规则”,才能不被现实的熟人社会所边缘化。另外,青年律师也应该加强对与熟人社会相关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学习,熟悉这些背景文化有利于其适应熟人社会。
其次,青年律师应该根据所了解的熟人社会的特点调整工作方法,甚至据此创造新方法。根据费孝通先生的观察和研究,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无讼”,讼师(律师)往往让人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⑤]。所以在熟人社会中,律师的社会地位往往不高,这也常常使得青年律师望而却步,不敢深入熟人社会。实际上,当前的熟人社会已经处于转型之中,已经有了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目前常见的熟人社会已不同于传统模式,人情虽在,但利益诉求更重要,纠纷增加,但社会权威缺乏,据此律师介入利益相关方或诉争双方,发挥中介或调解作用,达到当事人的目的。青年律师应该增加自己工作方式的灵活性,以适应新的熟人社会的类似需求,当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观察和研究,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增强竞争力。
最后,青年律师在学习熟人社会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味的无原则的妥协,应该汲取熟人社会中良性经验,摒弃熟人社会中存在或衍生的恶性因素。青年律师向熟人社会学习和妥协的目的在于摆脱当前执业的困境,但毕竟从趋势上而言,熟人社会是一种最终要被淘汰的社会模式,虽然其中也不乏一些积极的良性的经验。值得警惕的是,如前文所述,旧的熟人社会在新社会形态下也会衍生或异化出某些恶性的行为模式或文化,青年律师需要提醒自己不能陷入这种漩涡之中,否则后果严重。
(三)青年律师如何应对未来的熟人社会衰退后的新环境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熟人社会的绝大部分必然要退出历史舞台,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必将生活在一个“生人社会”的新环境中。作为青年律师,在这样一个新的社会环境下如何执业才是一个主要的课题。
首先,青年律师应该强化学习能力,充实新知识新业务,抢滩熟人社会衰退后的新环境。青年律师虽然欠缺经验、阅历,但是在学习能力上是有相对优势的。但是当前是一个“知识信息爆炸”的时代,青年律师仍需加强自己的学习能力,以便巩固之前所学的理论、知识和进一步学习、接收全新的理论和知识。在熟人社会真正退出后的新环境中,存在着一个重构与生人社会相适应的制度和规范的空白期,这是青年律师抢滩登陆的一个好机会,应当积极地参与其中,建立自己的阵地。
其次,青年律师在熟人社会衰退的过程中逐渐认清、熟悉生人社会的新的利益链和人际关系,并且应该参与到这些新的利益链或人际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只有亲身参与了其形成过程,才能真正了解新的社会形态的运行规则,才能据此发挥律师的作用和实现自身的价值。
最后,青年律师不能消极地等待熟人社会的衰退,而是应该积极推动熟人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不管是从改善自身执业的角度,还是从推动法治、宪政进步的角度,青年律师亦肩负着其特有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四、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的浪潮的冲击下,中国熟人社会的衰退已经是大势所趋。但事实上,我们亦无法完全消除熟人文化在我们内心深处所烙下的印记,“关系”亦已成为一个国际词汇。所以,作为青年律师,今天我们不仅要学习适应这种熟人社会,而且也要为社会结构的转型作出自己的贡献。我想,青年律师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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