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协议离婚或称登记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具有程序简便、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以及倡导好离好散的婚姻观念、缓解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等特点,在离婚率不断提高的今天,这一离婚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接受。而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便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现实生活中也确确实实存在相当数量的婚内离婚协议,那么这些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呢?笔者拟以此为题,对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婚内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 法律效力
一、概 述
(一)现行法律对协议离婚的规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是我国关于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有:
1、主体要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就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
2、离婚合意要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要件。《婚姻法》31条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这一法定要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登记要件。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必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
(二)婚内离婚协议的概念及性质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所一致达成的并已有双方当事人签字货捺印的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或一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既具有婚姻法上的离婚内容,也具有民法上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实质上离婚协议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合同。其中,离婚和子女抚养属于身份关系,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财产关系,这两种关系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1、婚内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从合同的角度讲,双方在协商一致形成的书面协议上签字捺印就表明了协议的成立;那么在协议成立的前提下,如果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上所有的内容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符合了我国法律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合同应当生效并随之产生了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律后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婚内离婚协议都会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这样或类似这样的条款,显然婚内离婚协议的生效还是附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就是“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实这样的条款是否存在,均无法改变婚内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这一结果,因为协议离婚是我国婚姻法规定一项离婚制度,它的条件都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前文所述,婚内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要使该协议生效并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履行双方当事人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一法定手续。因此,单纯婚内离婚协议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法律知识普及欠缺的地区和人群必须走出这一误区,以防在不知不觉中触犯刑事法律,构成重婚罪。
2、婚内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如前所述婚内离婚协议系附有生效条件的协议,由于其生效条件(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未成就而无法生效,但是协议中所涉及的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如何分割、子女的抚养问题等内容都有了或者说曾今有了共识,而会被其中一方当事人作为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提交法庭,那么此时该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内。笔者认为,由于婚内离婚协既有对离婚、子女抚养也就是人身关系的约定,也有对财产分割的约定这样的双重内容,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时也应当结合双方的主张及法庭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来分别认定其证明力,而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在离婚的协商阶段,当事人双方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表明其矛盾尚未尖锐,还有好聚好散的婚姻观念,所以对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及双方共同财产的陈述也相对真实可信,可以反映出此前一定时期内双方财产及债务的客观状况。所以在财产的查明上,对距离婚诉讼较短时间内(具体多长时间为宜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形成的婚内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在否认的一方当事人无相反的确凿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当直接采信协议中的陈述;而对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协议内容部分,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明力,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分歧的部分尤其是财产分割部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否与其相印证,从而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总之,婚内离婚协议虽没有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的约束,但是对于庭审中事实的认定(双方离婚的理由、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过错的认定等)具有相当重要的证明力,在双方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产生重大分歧时,法院在裁判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婚内离婚协议中双方确认的债务能否作为第三人主张债权的证据
婚内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陈述既包括了存款、房产等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了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各方个人债务的消极财产。那么如果婚内协议中有对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各方个人债务的承认,第三人因这些债务对他们提起诉讼时能否作为证据以及其证明力如何呢,这一点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未有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婚内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确认对夫妻二人具有约束力,但如夫妻双方在该协议中对债务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约定,比如明明是共同债务约定为无履行能力的一方个人债务或者虽确认是共同债务但由无履行能力的一方负责归还等,由于类似的约定是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并且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这类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婚内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表明第三人对该协议中夫妻双方确认的债务数额没有异议,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庭审中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庭应诉,抑或出庭应诉并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无法提出证据表明其在婚内离婚协议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该协议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结合债权人的其他证据(比如录音,证人证言等等)认定其效力。这里不得不提及的是,在我国处理离婚案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因保护当事人隐私需要拒绝第三人参与,以律师身份调查取证也必须符合“需法院立案证明”等相关凭证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档案;而婚内离婚协议具有更强的隐私性,一般而言只是夫妻之间你知我知,作为第三人无法知悉其内容更无法取得该协议的原件,那么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通过某种途径取得婚内离婚协议的原件并以此作为证据使用时,法院是否要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都知道,任何证据要发挥其证据效力必须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性,那么在庭审中如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时,法院也必须做出审查,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作出认定,从而综合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婚内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合同,它虽依法成立但由于它缺乏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条件,也就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婚内离婚协议中就离婚理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约定在诉讼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裁判具有参考价值,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的原理对其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最终权利义务的承担进行比较合理的分配,有利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参考文献:
1、藤蔓、丁慧、刘艺 《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 法律出版社
2、《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其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后果分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f122e00100gs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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