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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5-31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陈小秋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途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时间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搜集和整理。希望为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男女双方提供一条简明的思路。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内涵,认定途径,处分时间,注意事项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把握其内涵,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被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之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离婚之前或一方死亡之前共同所有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未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未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i]

4、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定个人所有和约定个人所有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ii]

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途径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认定:

1、夫妻双方约定:

我国婚姻法律规定[iii],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或者个人所有的规定。这就是说,夫妻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确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通过双方约定;为避免今后发生财产纠纷,这类约定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法律直接规定(或排除):

(1)直接由我国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iv]: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直接由法律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从而排除为夫妻共同财产[v]: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根据事实和法律推定:

在夫妻双方无约定,约定不明确,约定未采取书面形式,且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或者个人所有的规定后仍不能认定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证据规则推定有关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排除为夫妻共同财产[vi]:通过在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当前司法部门普遍采用的一种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vii]

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间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viii]。婚姻法关于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ix]的表述来看,应当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这仅限于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约定。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予支持,当然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解除婚姻关系时[x]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i]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xii]

(2)离婚时,双方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在离婚诉讼请求事项中一并提出······[xiii]

3、解除婚姻关系后[xiv]

(1)离婚后,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起诉期限为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二是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有关请求将得不到支持)[xv]

(2)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提出依财产分割协议履行的民事诉讼请求。

(3)离婚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有关财产确属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xvi]

4、一方死亡后

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终结。根据继承法规定[xvii],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析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财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死亡一方留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规定继承。

5、条件成就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时(除双方有约定以外),另一方在离婚时分割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可以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提出主张[xviii];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另一方在离婚时赔偿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但可以在(有证据证明作为继承人的一方放弃继承系虚假意思表示)实际取得继承财产的时候,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ix]

实践中,对于一方取得的各种期权,另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分割,也采取类似的办法进行处理。

6、强制执行时[xx]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这就是说,在强制执行中,一般由被执行人一方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与配偶协商,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后处分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xxi]

四、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事项:

1、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xxii]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一方对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xxiii]

2、协商(优先)原则: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具体归属。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xxiv]

(2)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民政、司法部门均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除了主持调解以外,不过多干预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处理;只有夫妻双方协议不能达成时,人民法院才根据法律对争议的财产作出裁判[xxv]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xxvi]

未成年子女属于弱势群体,其生活和教育依赖于父母;女方较之于男方,经济收入相对较低;婚后全职抚育子女的女方,更没有直接经济收入。离婚时,法律应当对子女和女方加以照顾。

(1)当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xvii]

(3)离婚分割农村自建房屋产权时,如子女已列入申请建房家庭成员名单的,一般要求为子女保留房屋产权份额[xxviii]

4、依法保护无过错方。

夫或妻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婚姻契约的终结。离婚时,法律支持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使过错方在财产上受到损失,从而使受害方在经济上得到补偿、精神上得到宽慰。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xix]

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尽可能地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尽可能地不因离婚而使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受到损失或影响。

(1)一般而言,离婚时,对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宜分给实际经营需要的一方; 对不宜分割的生活资料宜分给实际生活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宜从社会习俗,个人爱好,人情事理的角度考虑分配。

(2)因将不宜分割的共同财产分给一方而导致另一方在分配财产总价值上出现悬殊及差异,可用其它财产或金钱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达到平衡[xxx]

6、惩处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违法行为。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因贪财图利或其它恶意而不法损害他方财产利益的人,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方法进行惩治,既能对恶意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综上所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问题,既要坚持婚姻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又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从实际出发,才能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从而减少因不当处理而产生的消极负面影响。



[i]《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i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v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vii]《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vi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i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x]同上

[xi]同上

[xii]同上

[x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xi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解释三第十八条

[x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xv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xvii]《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xv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xix]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族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八

[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xxi]专业婚姻律师解答,见大连法律咨询网婚姻继承》离婚抚养

[xxii]《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xxii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xxi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xxv]《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xxvi]同上

[xxvii]《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

[xxviii]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十九

[xxix]《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xxx]婚姻法释义(下)第39条【释义】二

参考资料:

1、<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2011年3月8日110法律咨询网)

2浅论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3月14日应届毕业生网)

3、论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05月16日华律网,作者:(律师)刘昱州)

4试论夫妻共同财产(2008-07-03法律快车网,作者: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王丹)

5、北京法院家事审判案例、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案例和青岛中院通报家事审判工作案例

6、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解读本(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

8、婚姻法律知识问答(中国大地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6月第2版)

10、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