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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的核心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5-31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朱孝杰律师

 

内容提要婚姻纠纷,在实务中主要是指婚姻走向解体时产生的纠纷,

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纠纷。当夫妻感

情走向破裂,为了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尽量减轻对子女成长过程中

学习、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夫妻双方大多会选择协议离婚,但实际

生活中往往会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而

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夫妻对簿公堂。

关键字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婚姻关系解除

下面主要探讨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等问题,简单阐述婚姻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对离婚诉讼的判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标准,

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其他情形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对于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对于没有结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在实务中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二)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三)没有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重婚。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类。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家庭常见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是民事侵权行为,但家庭暴力区别于其他侵权形态的社会特征有:第一,隐蔽性,在时间上通常发生于夫妻单独相处时,尤以夜间为多,外人亦以家务事而不愿介入,故不为第三人明知,处于弱势的女方,处于家丑不可外扬、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观念和意识,保护权益的意识不强。在受害人报警、求助后,也多以家庭纠纷、夫妻矛盾敷衍处置,放纵了家庭暴力现象,也打击了受害人的求助心理。第二,复杂性,暴力行为有积极行为,也有消极行为。如有殴打、言语攻击的积极行为,也有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冷落对方等不作为行为,使对方长期遭受精神折磨。第三,连续性,侵害方连续的、多次性的侵害,给受害方造成长期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常性的有赌博、吸毒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教育劝导后没有改过自新,依旧延续不良生活习惯的情形,不良的爱好和生活习惯给家庭带来灾难,最终使夫妻感情走向破裂。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原因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产生的,因工作、学习、户口等产生的夫妻分居不得成为离婚原因。我国法院判决离婚采取的是破裂主义,夫妻分居作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之一,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产生的分居。分居的形式多种多样,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要感情不和,双方不尽忠诚、同居、扶养等夫妻义务,在生活上各自独立互不参与,经济上分开,无论是否同居一室,均不影响实质的分居。2、分居满两年,在时间上应该具有持续性,时断时续、分分合合的婚姻关系,一般不累计计算。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必须能够完整的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规定了兜底条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

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受害人无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进行协商。诉讼离婚的方式,借助司法手段,夫妻双方对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有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的一个法律后果,与离婚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损害赔偿的情形。该制度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时没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仍可以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1)物质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未经合法配偶方的同意,一方重婚或与人同居而使家庭遭受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赔偿数额应当根据该解释并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多重因素予以确定。在实务中,物质损害赔偿一般较为具体,能够确切计算,而精神损害相对抽象、难以估量。

二、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具体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认定,主要有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2、夫妻双方作为父母的责任心、家庭观念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倾向、是否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经济条件是基本条件,家庭环境则是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应当综合起来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夫妻财产的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做了解释,即(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子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走向破裂的原因有很多,如果能够相互尊重,彼此珍惜,就不会到最后夫妻反目。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时多从孩子利益的角度去思考,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这样就不会有那么多抚养权纠纷了。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是较为繁杂的事项,如果能做到签到夫妻财产约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解决财产问题将会简易而且省时省力。

在婚姻岁月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应本着相互扶持,互相忠诚,彼此信任,彼此包容的朴素理念,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崎岖坎坷!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3、《婚姻家庭纠纷胜诉指南》,陈三联、程慧主编,法律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  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