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颜梦迪
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在中小企业集中、民营经济活跃的沿海地区,民间借贷更是异常活跃。
民间借贷近年来被官方承认“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极大地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只要借款人和贷款人两者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完成贷款的全部行为,没有金融机构的严格手续限制,也没有对资金用途的严格审查和对贷款人借款资质的严格评估,因此,极大程度促进了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而其中的高利贷问题也成为了备受诟病的话题。如“校园贷”、“裸贷”、“辱母杀人”等负面报道,使得高利贷一而再再而三地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1、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索取特别高利息的贷款。高利贷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只是它的利率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畴。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可以把36%理解为高利贷的“红线”,借贷双方的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视为高利贷,且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高利贷的表现形式
高利贷最主要的形式是计算复利,利转为本,本利翻转,债务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其次便是砍头息,在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还有短期内借款,利息金额不高,但是事实上基本年化利息高,加上各种手续费等,实际利息非常高。更有放贷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骗同借贷人一同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其中一部分现金,等等。
3、高利贷的存在现状
通过以“高利贷”为关键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2014年至2016年期间因高利贷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年均都在万件上下。2017年第一季度的高利贷案件数量已经超过2009年全年总和。
民间借贷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往往采用的是非正常手段。高利贷的存在也催生了催讨产业:专人负责打电话、专人负责调查、专人负责法务、专人负责上门催讨。使用威胁性语言、暴力性行为催讨债务,催讨行为越发有涉黑化倾向,最终导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事件发生。就如伴随着高利贷而来的便是暴力催收、暴力抗收等行为,引发了很多犯罪行为,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高利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就已有400余件,其中涉及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多个罪名。
4、高利贷的司法现状
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实都没有对高利贷进行定性,没有直接认定高利贷违法。对此的惩罚,也仅仅是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约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国务院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的规定,及刑法第225条有关非法经营罪规定中的兜底条款,追究发放高利贷者的刑事责任。但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规制的行为并不涵盖民间高利贷行为,并不能得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的结论。而最高院的做出的批复:民间发放高利贷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对于以个人名义持自由资金向特定某个人或几个人非经常性地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因此,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应用上述《办法》来论证高利贷行为系违法行为,更无法用非法经营罪来对此行为进行规范。由此可见,高利贷目前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并不当然的构成违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禁止高利贷行为。在民法方面,高利贷有其概念界定和简要规定,在刑法方面属于“立法未规定、司法在适用”。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没有对高利贷进行定性,没有直接认定高利贷违法。而该解释对高利贷的惩罚,也仅仅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约定无效。
而且高利贷案件,很多都披着合法外衣的情形,一张借条、一份转账记录都足以证明已经缔结民间借贷合同,借贷人实际借贷数目举证困难,法官审理时事实查明困难。况且很多高利贷催讨寻求的都是私力救济,依赖于黑社会的“威慑力”催讨债务,造成很多刑事犯罪。所以仅凭一部民事司法解释,完全无法满足民事调和、行政管理、刑事打击的现实需求。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领域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制,尚未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相结合的综合规制的法律模式。在我国法制建设体系越来越完善的情形下,民间借贷立法不能继续缺位,而对待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问题更应加大法律防控。
5、高利贷的对策建议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针对年利率在36%以上的网贷平台、网络小贷平台、现金分期平台及其他各类创业型现金贷平台进行整顿。高息模式、暴力催收等存在违法行为将被整顿,甚至被叫停。
但是这些部门规章、文件的颁布也只是出于行政管理层面目的,无法满足民事、行政、刑事的多方面需求。所以需要强化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尽快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我觉得是将“民间金融”合法化。
我认为要避免高利贷引发的恶劣事件,方法不在于限制高利贷,也不是打击催讨产业,而是从高利贷产生的源头抓起,发展普惠金融。从经济学角度看,正规金融机构永远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金融需求,合法民间借贷是对完善法律的有益补充。民间金融产生的民间借贷打破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经济秩序中的垄断地位,将更多的选择权交给了市场自由调节。所以,将利率市场化或许能很大程度上削弱高利贷的存在。借贷人根据自己的需求,结合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等金融主体的借贷条件,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不同的放贷机构为了迎合市场,借款利率均不会高的离谱,不仅借贷信用能够得到保证,也能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再者,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放贷人也会更多寻求法律途径救济,而不是依赖涉黑性质的催讨产业私立追讨,能大大降低违法犯罪的现象。
只有鼓励高利贷发展,使其正式化、合法化,才能真正意义上的解决高利贷问题。针对因高利贷产生的极端情况,应该在立法上加以规定,要在满足罪刑法定的原则上规定为犯罪。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进行对高利贷的风险防控:例如对低信用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放贷的民间借贷机构在创新组织形式和服务形式方面给予鼓励性政策,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小额信贷,进一步减少非法民间借贷发生概率;提供对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手续便捷、无需担保及抵押的能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急需;加强高利贷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意识,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让宣传教育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高利贷等。上一篇:浅谈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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