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於杰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必然催生新的经营模式,这种快速的发展会带来各种新的法律问题。而且由于电子商务以网络为宣传媒介,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针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各部门法应与时俱进顺应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作出相应的修改。同时应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使其为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字: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传统部门法 电子商务法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线下销售开始向线上销售转变,或者是转变为线下为辅线上为主的销售模式。商务信息的快速更迭、操作便利和易于存储等特点,使得传统商业模式费时费力的弱点显露无遗,令企业不得不变更信息传递方式、资金支付方式和市场营销模式。由传统的见面、磋商、谈判、签署文件的信息交流程序转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网站、BBS等以网络为载体的方式交流、发布要约、磋商、谈判,信息交流方式、资金操作方式和市场营销模式的转变。据统计2016年中国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超20万亿,其中B2B电子商务合计占比超过七成,仍然是电子商务的主体。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亦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了。
一、传统部门法应与时俱进顺应发展
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仍是一片空白,更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特定的电子商务中的问题进行相应规定。在这样的局面下,就要求传统部门法以包容开放的态度面对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修改自身不符合电子商务新兴发展的一些规定,力求顺应时代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令人瞩目的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合同法。合同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合同法》总则共129条,其中有6条涉及电子商务采用的以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一条规定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范畴,尽管在情理上和数据电文的特征上这样简单划分是值得商榷的,但承认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就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具有与书面形式同等的效力,这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上是一个进步。关于“要约”和“承诺”到达的时间,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诺到达时间,适用前述规定。这样规定,基本上遵循了贸法会5电子商务示范法6关于数据电文收到时间的规定,同时没有照搬示范法关于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的规定。可以说,合同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合理,而且也排除了一般仅在理论上存在的繁琐推理。关于承诺生效的地点,第34条同样在示范法的基础上作了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同样,尽管没有提到示范法规定的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的情况,由于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效果基本一致。【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就承认,“合同法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国实践中需要解决而又较有把握的问题作出规定。”【2】
《合同法》针对电子商务作出的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在应对电子商务飞速发展时作出的相应调整,接受了电子商务的一些模式,肯定了电子商务在合同领域的合法性,给电子合同等一系列与电子有关的问题提供了法律法律保障。与《合同法》的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相比,《刑法》在面对飞速的电子商务发展时就会产生很多冲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模式还是传统刑法中一些法律禁止甚至是属于犯罪行为的情形难以区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很多新生事物的出现,典型的如p2p、众筹、微商等新的融资模式,这些商业模式看起来是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但实际上已经在法律红线的边缘,很有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诈骗等。而且这些新形式的网络犯罪以网络为宣传和传播媒介,欺骗性更强,涉及面更广,很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出现了以电子商务为幌子的网络犯罪,例如:泛亚、水果营行、e租宝等,但并不是所有电子商务的新模式都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这就要求《刑法》在面对上述这些新型电子商务模式时,做出正确的定性,及时对一些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否则可能导致更多的群体性事件,并最终左右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从而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
二、《电子商务法》是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障
工信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专门提出,要探索建立网上和网下交易活动的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在线信用服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满足电子商务活动中多元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支撑企业加强合作,促进物流、支付、信用、融资、保险、检测和认证等服务协同发展。
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3】正是在这样一种认识基础上,一些国家和国家集团先行启动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与起草,如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欧盟等;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法会也积极推动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由此在较短时间内,国际上形成了一股电子商务立法的浪潮。综观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实践,有三大特征:一是同步性。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即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问世以来,短短五、六年时间,世界就有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可以说各国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二是协调性。不论是有关国际组织还是有关国家,在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法时,都呼吁也都注重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三是立、改、废并重。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难以逾越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造成的障碍。因此,各国在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中,都注重对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止。【4】
许多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已将电子商务作为开展经济贸易主要手段,如果我们不顺应这种国际趋势,将极大地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影响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抓住机遇,积极发展我们自己。欧盟理事会在其“欧洲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指出,欧洲得益于电子商务的速度与程度取决于完全适应企业和消费者需要的立法的更新。欧盟理事会的目标是自2000年开始实施适当的法律框架。因此,为使电子商务在我国取得关键性进展,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建设,是完全必要的。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要求,更是我国推广电子商务国际战略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能够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各种新兴问题,能够给广大的电子商务从事者提供强有力的信心,能够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时间表”首次划定。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形成正在向全国征求立法意见。笔者相信《电子商务法》在不久的将来将正式面世,届时必将能解决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
三、结语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其意义不仅在于其增长快,还在于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广泛影响。电子商务以其全新的经济运作模式,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对人们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带来了广泛影响,并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既有的运行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很多新型的法律问题,各部门法应以包容的态度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发展最有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适时:《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2]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经合组织《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第二部分第一(1)条,见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编译《国内外信息化政策法规选编——国外电子商务部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122页。
[4]李适时:《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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