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峻德文化 >> 论文著作

商标权注册与保护的要点概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5-31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郑超

内容摘要: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利是值得研究与探索的领域。笔者在本文中从商标权的内涵与价值出发,结合商标权的注册与保护的实务,从商标权的初始权利取得、商标注册体系、商标规范使用、合同关系处理、使用证据的保留等角度概括总结了一些尚不成体系的要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商标、注册、保护

   一、商标权简析。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涵。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与物权相类似的对世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在特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并支配注册商标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即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等权利,并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理论上可无限次续展,无期限限制。

注册登记是商标权获得法律充分保护的前提条件,而在实际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则是商标权获得法律充分保护的事实基础。一般情况下,未经注册登记的商标,其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具有商标法上的专用权,即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光进行注册登记,在实际经营中长期不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也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甚至有可能会被撤销。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权利保护范围是动态的,与商标实际使用效果、使用范围及影响力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商标的使用情况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

   2、商标的价值和效用。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商标的内在价值除了商标标识本身的创意和设计以外,与企业在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密不可分,直接体现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经营效果以及商誉积累等企业的无形价值。

商标具有标识作用,即标明商品的产地和生产商,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相区别开来。商标具有表彰作用,提高产品或服务的内在价值,一件品牌的衣服和一件无品牌的高级山寨版在质量、用料上没有很大差距,但在价格上可能相差十倍。

   二、商标的注册流程简介。

   1、设计选择备选的商标标识。包括文字(中英文)或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2、选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具体项目。依据企业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从国际通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选择。

3、对备选商标标识进行可注册性检索。即对备选的商标标识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进行检索。通过检索排除存在权利冲突的备选商标标识,最终敲定拟提起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可注册性检索包括相同与相似检索,以及文字类商标检索和图形类商标检索。任何人登录商标局网站的网上商标检索系统均可以直接进行检索。

   4、提起注册申请。

   5、初审公告(三个月内他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

   6、确权公告,发证(发证以后他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提起宣告无效、撤销等申请)。

   三、企业商标权保护措施的要点。

   1、确保商标初始权利的合法性。

   尽量确保商标标识的原创性,对他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模仿或抄袭虽然可带来一定的傍名牌的效果,但长远来看必然招致他人的打压与维权,一旦在诉讼中被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承担侵权责任得不偿失。

委托他人设计商标标识的,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商标标识的原创性条款,著作权归属条款,并保留设计草稿、初稿、定稿等原始稿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实际使用商标标识的,要注意保留首次使用及延续使用的证据,如出现他人抢注情形时,用以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

2、建立商标注册防御体系。

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而言,在与企业产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项目上申请注册,也可同时在可能被判定为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项目上进行防御性注册。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如对注册商标的价值定位较高,以驰名商标为目标的,则除了在与企业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与服务类别和项目上进行注册外,还需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大范围的覆盖性注册。

商标注册防御体系可以防止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对企业商标进行恶意抢注,除此之外还可以加强企业商标权保护的防御纵深。企业商标建立了注册防御体系后,他人想要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必须先针对该企业商标启动一个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前置程序,因此该措施能有效阻止他人恶意抢注。企业商标建立了注册防御体系后,商标注册人在所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一定程度上排除他人的侵权使用,增加了商标应对侵权的防御纵深,对他人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遏制。笔者在实务中就有碰到一家厨房电器企业,因商标注册防御体系不够严密被他人在锅具上抢注了相近似的商标的情形。

   3、注册商标使用标准统一化、规范化。

很多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形。商标申请注册时是需要提交商标设计样本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也就是使用商标的标识必须与申请注册时提交的样本相一致。很多企业在使用商标时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排列、字体样式、图形形态,这种行为一旦被商标局查实不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注册商标都有可能被撤销,很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在不影响商标显著性的前提下,建议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可考虑将图形、文字、中文与英文分开分别申请注册,使用中即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分开使用,较为方便。使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将每个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统一化,不得再行拆解或变更,如需要添加新的图形或元素来增加效果的,也应当保持每个注册商标标识的完整性。

4、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以及宣传材料的规范化。

在产品的包装装潢上和产品宣传材料上均要明示产品的商标和生产者信息,如此即能避免争议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生产销售过程中如需要对产品的包装装潢上添加修饰性图形、文字的,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商标。笔者在实务中就遇到有一家箱包生产商,因销售员擅自在箱包外观和包装上粘贴涉嫌侵害他人商标的贴纸,招致商标权利人的起诉。

5、合同关系处理。

企业通过他人销售或生产自己的产品,应当注意保护自己产品的商标权。一般而言,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商标权的保护条款是必备条款,具体为: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所涉产品的商标名称、图形及注册号等信息,并对商标权利的权属以及作为产品的购买方、承揽方或合作方对商标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并给产品的购买方、承揽方或合作方设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商标权利的义务,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在其他商品、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不使用或注册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字号,不得将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用于其他用途等。

作为产品的中介销售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般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即可避免承担赔偿义务。如何保证产品的合法来源,中介销售商一般应确保自己与产品的生产商或上家销售商之间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确保产品及其包装上有明确合法的生产者信息,如属于应经过行政许可方能生产流通的产品的应当要求生产商或上家销售商提供合法的许可信息。

对于产品的承揽方或受托生产者,由于《商标法》对产品生产者并无善意侵权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的避免侵权义务更加严格。笔者建议,对于涉及到商标贴牌的承揽类业务,承揽方一定要对方提供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局网上核实其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未注册商标或无法提供注册证的商标则应当检索该商标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是否会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检索发现明显与他人存在权利冲突的商标,应当拒绝签订合同,以避免与对方一起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此外,签订此类合同时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商标权发生纠纷的责任承担人及承担方式。

   6、商标使用的证据保留。

由于商标的使用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得充分保护的事实基础,因此在生产经营中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对保护自己的权利尤为重要。

商标标示原则。签订涉及商品产品的合同,办理各种产品检测、检验,参加评奖活动等,一定要在相关合同、发票、单据、检测单、奖状等书面文件上标示产品的商标。

商标宣传原则。在任何广告、展会、路演等涉及产品推广营销的活动中,都要将商标纳入宣传范围,并突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