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集锦

员工患病了能开除他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14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初,某公司职工周某在公司的健康检查中被查出患有肺部实质性的疾病,属于其原工作岗位(打粉)的职业禁忌症。医生建议公司立即将周某调离原岗位。公司经过讨论决定将该职工调离至其他岗位,但是周某因工资太低而不接受调岗,并表示自己要去治病,要求公司承担治疗费,并支付病假工资。单位认为该要求没有道理:你自己生病了又不愿意到另外的岗位工作,还提出这样的要求,公司无法答应该要求。为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律师观点:

    纵观全案,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本质为患病职工医疗期待遇的问题。对此有相关规定可依: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和浙江省劳动厅在1995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1号)。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医疗期);五年以上的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浙江省劳动厅在1995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因此,律师认为本案中单位的观点是不对的,该职工享有医疗期的相应的待遇。由于该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只有1年半,所以公司应该按其本人工资的50%发放病假工资,并承担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此类案件: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正确地看待此类问题,并且要从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做起:

     (一)、单位应该完善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职工管理制度。完善用工、劳动合同制度,比如说在招用职工时应该对职工的健康等信息进行调查并配合进行上岗前的体检。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此类案件的产生。

    (二)、完善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其实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种义务,像本案如果企业为该职工入了医疗保险,那么,该职工的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就可以在医疗保险中消化掉了。

    (三)、如果职工拒绝调换工作岗位的,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认识到了自己的风险后,可以与该职工协议,要求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可以避免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承担的更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