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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之争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14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初,浙江某公司职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汽车撞伤,造成该员工多根肋骨骨折、手臂截肢。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司机答应负全责,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都是司机付的,员工当时并无异议。员工上了工伤保险,但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申报工伤。后因单位停发该员工工资引发纠纷。员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的领导认为司机已经给了钱,单位不能再给。同时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没有按公司的要求来上班,按着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已自动离职。为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

    1、该员工享受了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公司和员工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3、公司未按期申报工伤,员工自己是否可以申报,费用由谁出。

律师观点:

    1、此事事实清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班途中,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根据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该员工享受了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8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应书面签订,书面解除。不能简单的认为,按着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没有按公司的要求来上班,就视为员工已自动离职。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为其申报工伤,未申报的,员工个人可以在发生工伤一年内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单位未按期申报工伤,如最终被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所以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件,公司应依法为其申报工伤,否则,公司将承担严重后果。

应对方法:

    1、用人单位应该完善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安全操作制度。比如说,规定进行某项工作时应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应戴口罩、应由二人以上共同操作等等。

    2、用人单位应该定期给员工进行体检,防范职业病;应该定期给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防范因设备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3、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员工超负荷工作,在疲劳状态下会大大提升事故发生的可能。

    4、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管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员工,这是一道极其有利的后防线。即使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用人单位为该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该职工的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