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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照提供虚假文件 吴某险遭牢狱之灾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8-17  

一、案情简介

2008年,吴某在自家宅基地旁违规建造了约60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13年7月间,吴某为规范化经营欲设立公司,并拟将该违章建筑作为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过程中,登记机关要求吴某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经营场所不属于违章建筑的权属证明,但吴某无法取得该权属证明,而此时吴某已经定购了公司经营所需的部分机械设备,在百感交集之下,吴某无意中看到电线杆上贴着的办证小广告,为了让营业执照的申办能顺利通过,并尽快让公司运作起来,吴某突然产生了伪造文件的念头。吴某遂通过小广告中的信息与制造假章、假证人员取得联系,将以往使用过的权属证明样本提供给了制假人员,由制假人员按样本伪造了一份盖有村、政府印章的虚假权属证明文件交给吴某,吴某随即持该虚假证明在登记机关完成了公司注册登记。案发后,吴某自动投案,主动拆除违章建筑,并将公司搬迁至邻县。鉴于吴某主观恶性程度较浅,危害后果轻微,检察机关在听取本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吴某免遭牢狱之灾。

二、律师点评

本案当事人吴某主观上欲通过注册公司让经营模式规范化,其本意并没有过错,但在办理营业执照遇到阻碍时,本应通过另行选址的方式解决,然其却使用了一个伪造文件的办法完成公司注册登记,以致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吴某本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然事发后,吴某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在听取本律师的建议后吴某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再加上本律师的积极辩护,吴某最终有幸被不起诉而躲过了牢狱之灾。

本律师认为,本案吴某之所以能够被不起诉,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辩护理由。其一,由于吴某伪造文件的本意是想让公司顺利注册成功,并不是为了其他违法犯罪目的,其主观恶性程度较浅。其二,案发后,吴某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自动投案,主动拆除违章建筑,并将公司搬迁至合法的经营场所,及时消除了社会负面影响。吴某的这些主动行为让检察机关看到他的真诚悔罪表现,对决定是否起诉的评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案,本律师想提请广大网友注意,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碰到与本案类似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形时,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方便而触碰伪造公章、文件的高压线,否则将会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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