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在海宁企业中公司兼并、股权转让、企业整体承包经营甚至股票发行上市等重大项目越来越多,虽然发行上市等证券业务被一线城市律所垄断,但是在其他的重大资产转让项目中我们海宁本地的律所还是有地域优势的。对年轻律师来说律所能承接这样的项目在经济和经验上能取得双丰收的效果。在上述项目中律师从事的工作被称作律师尽职调查。
关键词:年轻律师 尽职调查 非诉讼业务
2009年大学毕业进入峻德律所工作,在指导老师和峻德律所优秀律师们的帮助下,实习任务已接近完成。在崇尚经验的律师行业中,我尚属“涉世未深”,实务经验无从谈起,所以对律师业务,尤其是尽职调查这样的新型业务只能是谈一些看法,尚不能写出像样的实务论文,抛砖引玉实属我愿也。
一、为什么?
在实习期间,我以年轻律师的视角静观律师职业、律师行业、律师业务以及海宁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海宁律师行业的市场仍是买方市场,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面临最大困难就是案源不足,没有足够的客户。中国律师界惯有的“二八”定律(即20%的律师占有律师行业80%的创收,而其他80%的律师却只占有20%的创收),就海宁法律服务市场看来实乃“有过之而无不及”。
法律服务市场终究也是个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放之法律服务市场也是准的。首先,法律服务这个无形的商品中同样凝聚着法律人无差别的劳动,律师的业务技术水平好比劳动生产率,提高业务水平就好比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个别劳动时间就会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超额利润在此诞生。其次,供求机制也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得到体现,总的来说法律服务市场仍是买方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谁能做到“人无我有”谁就会掌握更多的市场、更多的创收,物毕竟以稀为贵。
我想说的是,克服年轻律师的生存压力、驾驭“二八”定律乃至“一九”效应的方法是有的,但没有捷径。首先应立足于提升实务经验和业务水平,这是吃饭、立身的根本;其次应注重市场定位、市场细分,这能最大限度的迎合市场需求。
正是基于上述不成熟甚至好高骛远的思考,我开始关注传统诉讼业务(当然这是吃饭的根本)以外的律师业务:证券业务、尽职调查业务。这些在海宁法律服务市场属于新兴业务。
二、是什么?
1、概念。
尽职调查:又称审慎调查(Due Diligence)在股票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就交易对象及其财务、经营、法律等内容按照专业准则,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广义的尽职调查可以分为:律师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①]在几种尽职调查中,律师尽职调查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调查,律师所作的是法律尽职调查。任何一种商事制度的建构都是以法律为最低底线的,而且每一个市场主体也都是以宪法、法律为自己行动的最低准则的,突破法律这个最低的行为准则就意味着将接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律师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在大陆的出现是在不久以前。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成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检验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②]
由于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经济基础存在差异,在一线城市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尽职调查已不是新事物。2003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就制定了《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在北京、上海的律师实务所中律师尽职调查就年轻律师们亲切地称为:“D.D”。
2、目的
考量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应该从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和原因角度出发。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是进行律师尽职调查的必要性根源。
法律尽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断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重大资产转让中存在的各种陷阱: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等。避免不了这些陷阱,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就会发现所收购的企业不是想象中的能为其创造价值的资产,而是一个烫手的火球。[③]
总之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提示和防范风险。
3、内容
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指向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律师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实务经验设计尽可能完善的尽职调查清单,然后根据清单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调查工作,并保留工作底稿。
王文书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实务》一文中认为律师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查拟收购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重要交易合同;知识产权;审查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安排;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④]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公司收购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规范》详细介绍了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工作底稿正文包括:被收购对象的设立和存续;被收购对象的子企业;被收购对象的业务;被收购对象的物业;被收购对象的知识产权;被收购对象的章程;被收购对象的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被收购对象的税务问题;被收购对象的劳动用工;被收购对象的保险;被收购对象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被收购对象的环境保护;被收购对象的质量技术;被收购其他需要说明重大事项。[⑤]
当然,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是独一无二的。律师要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调查清单、文件。这也符合矛盾特殊性的哲学原理,具体问题还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凝聚律师智慧设计出的尽职调查模板固然价值连城,但是切不可张冠李戴、生套硬搬,否则水土不服的代价将是巨大的。
4、程度。
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度,也就是确认律师是否确实尽到勤勉尽职义务,也就是“尽职”的标准问题。在处理标准问题上,我们都知道判例法比成文法更具有操作性,具体、鲜活的判例比抽象、冰冷的概念在法律人把握标准问题时更方便。美国关于证券法的判例法中把尽职的标准表述为:合乎情理的标准即一个谨慎的成年人在管理自己财产时所用的心或应尽的注意义务。[⑥]
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总是提示和防范风险,但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是独一无二的。
5、程序
律师尽职调查业务和律师其他业务的在程序上有很大共同性。实习律师培训时,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主任金迎春律师讲座《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实务讲座》中提到了以下几个流程:首先接受客户委托;其次开展调查前准备工作(包括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编写调查提纲和清单);再次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书面阅读调查、现场调查、事后补充调查);最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6、风险及防范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果是企业进行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律师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企业作出错误决策,进而使得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律师就会面临被自己的客户起诉的风险。 怎么样防范尽职调查业务中的风险理所当然是律师实务中须解决先决课题。
第一、团队化法律服务模式是在开展尽职调查业务中防范风险和免责的常用模式。现行律师实务中开展尽职调查项目时一般由三名以上执业律师组成一个服务团队,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署名时与合议庭法官在判决书上署名方式类似。团队化模式一来专业性更强,二来执业律师间协作有助于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当然也就降低了执业风险。
第二、保留完整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律师免责的重要依据。在律师因尽职调查工作出现纠纷时,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确认律师是否确实尽到勤勉尽职义务,进而确认该律师是否应负相应责任。
第三、律师尽职调查中达到“尽职”的标准是律师免责的根本理由。怎么样才构成“尽职”的标准,笔者在前文尽职调查的程度一节中已经提及。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律师因尽职调查业务产生纠纷时,判断律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就是律师是否确实尽到勤勉尽职义务。
三、怎么样?
首先,作为尽职调查实务经验为零的我们来说,学习是第一位的。学习一线城市律师事务所关于尽职调查的模版,学习律师行业关于尽职调查的操作指引,学习企业日常运作的整个流程,学习尽职调查的理念,学习尽职调查的方法、经验,也不能忘记传统诉讼技能和调查取证能力的学习。
其次,团队化法律服务模式为律师尽职调查业务提供团队和人员保障。团队模式可以是年轻律师的组队,也可以是资深律师的组队,最好还是以老带新的团队,这有利于一个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模式的代代传承。承接尽职调查业务需要这样相对固定的团队,我们年轻律师尤其可以有意识地开始组成团队。
最后,把无形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具象化为产品,也就是制作一系列的尽职调查业务模板。这么一来我们手头就有了具体的产品,随时可以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卖,也便于当事人货比三家。解决小商品经济中的基本矛盾的前提是产品实现销售,事实上这就回到了开拓案源这个沉重的课题,也就是说得有人来卖我们的产品,我们得把我们的产品推销出去。
综上是我作为年轻律师对尽职调查业务的一些看法,实在惭愧,本文实在够不上实务论文的档次,“空对空”远大于“实务”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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