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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的证明力

来源: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爱国  时间:2013-04-07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也日新月异,随之带来的负面影响——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频发成为了摆在大家面前无法回避的事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处理事故后最终形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成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那么这一证据在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中的证明力如何呢?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梳理。

  关键字: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责任   证明力

一、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或宪法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也可责任以称为私法责任,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都属于公法责任。在这五中责任中,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的功能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货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少数情况下也惩罚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它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而本文所指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行政责任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责任,它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责任承担中的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我们能够了解到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肇事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员信息、事发经过、事故成因以及当事人责任等信息。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责任”在民事赔偿的作用重大,如各方当事人对责任均无异议,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了当然的证明力,将直接作为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那么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责任”存在争议时,它是否具有证明力呢?笔者认为,在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中“当事人责任”争议的实质应当指的是当事人对各自的过错大小以及相应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的争议。此时,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就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仍需经过庭审质证与认证、分析,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结论有误时,法院可根据相关交通法规并结合庭审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依法作出相应的法律事实认定,并由此进行归责,得出判决依据。还有一种情况是,碰撞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的责任认定都无异议,但对事故中受伤的车上无责乘客请求赔偿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有争议时,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仅仅是居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为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本身具备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至于民事赔偿比例大小可根据无责乘客是否存在民事赔偿中应当减轻对方责任(比如存在好意同乘)或者乘坐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等情形予以适当调整。举一案例:甲为了娶儿媳向乙借了辆货车装嫁妆,娶亲当天丙帮忙驾驶车辆去迎亲,乐队师傅丁乘坐于货车后敞开车厢内。当车行驶至半路转弯时,由于丙驾驶不慎致使丁从车上掉落地面而受伤,这一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无责。后丁由于赔偿问题无法与其他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而将甲、乙,丙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损失。该案法院最终判决由甲、丙连带赔偿(甲、丙之间存在无偿帮工关系,丙在从事帮工行为时存在重大过失)丁全部损失的90%,丁因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明知货车车厢内不能乘坐而仍予以乘坐)而承担相应的责任10%,乙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简单提一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赔偿中对确定赔偿主体的证明力。我们都知道,赔偿主体的确定在民事赔偿中至关重要,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我们可以确定,肇事的驾驶员和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信息,但这并不能就此当然的证明他们就是赔偿主体。在很多案件中我们应当根据调查笔录等其他证据结合相应法律规定予以准确确定具体赔偿主体。主要的法律规定由: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主体资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0】38号

  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行政责任承担中的证明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笔者认为,这里的“处理”包括了解决交通事故的各个阶段,也当然包括了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相关交通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的,其在行政责任的承担中具有当然的证明力。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责任承担中的证明力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证据的一种,从理论上来讲和民事诉讼相当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仍需要经过庭审质证与认证、分析,结合其他证据来作出综合判断。根据《刑法》第133条以及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均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在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实践中,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大小的认定时,该认定书不仅直接成为了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也直接成为了交通肇事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重要依据。而靠当事人或者律师的力量去寻找反驳证据,其成功的几率微乎其微,原因是:第一、交通事故现场的保留具有时限性,而交通管理部门是目前唯一能够完全掌握交通事故第一手资料的部门;第二、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对证据的收集较为专业,对事故事实的描述也比较完整;第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事故处理的人员相对于其他人员更加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具有更强的证明力;第四、尽管法官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但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况且即使他们同时也是事故鉴定专家,由于时间的缘故,仅仅依照当事人提供的支离破碎的证据很难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导致了法官在审判中过分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有甚连形式上也不进行审查就直接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判。综上,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责任承担中还是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的。

   结束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交通违法行为具有证明力,是交通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直接依据;而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中,其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也当然具有证明力,只不过这个“证明力”需要经过诉讼过程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才能产生。

  参考书目:

  1、《法理学导论》 孙笑侠、夏立安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8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李忠信、周晓红主编  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3年11月第1版

  3、《交通事故认定书小议》东阳市人民法院楼聪http://www.jhcourt.cn/NewsShow.aspx?id=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