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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信贷危机的剖析和防范

来源: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秋月  时间:2013-04-07  

  【内容摘要】在民间信贷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如何防范民间信贷危机的出现以及信贷危机发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亟待解决。现笔者就如今情势及危机形成原因进行剖析,从立法、国家宏观调控、民间力量三方面对民间信贷危机的防范提出建议,供参考与研讨。

  【关键词】民间资本  原因  立法  政策  防范

  一、背景

  在经济快速转型发展,民间资本积累相当、股市低迷、楼市不振的当下,投资人在银行存款利率不高甚至下调的情况下到处寻找资本高回报率的去向。前两年,恰逢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存款准备金的上调及贷款政策的霎时紧缩,许多企业又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开始转型,特别是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加,故而开始转向民间信贷,众多小型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高利贷者、地下钱庄等各类组织应运而生。此类组织以高利润投资回报吸引民间投资者的眼球,为民间资本的去向提供了机会,各中小企业从而也找到了资金来源去解燃眉之急。诸多中小企业因高利息的还款压力而不堪重负,企业间担保的连锁反应,中介组织资金链的切断,从而导致民间信贷危机的产生。

  二、结合事件分析民间信贷危机的形成原因

  近两年,民间资本问题逐渐突出,中小企业老板甚至是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的老板跑路事件频频发生,信贷危机显而易见。如江南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鹤欠下3亿多元债务失踪[①];内蒙古百强企业包头惠龙集团董事长金利斌因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因素而自焚[②];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福林据传欠债8亿后人间蒸发[③]。此类事件的频频发生,暴露了民间资本市场的混乱及弊端,民间信贷危机必然形成。

  深究民间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笔者结合上述事件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

  

  • 民间资本的闲置得不到合理利用以及民间信贷机构的不合

 

  理滋生

   近几年,全国经济发展趋于稳定,特别是在浙江,民间资本有了一定的积累。民间投资人对如今的楼市与股市已失去了信心,苦于找不到合理的投资项目,也有投资人为获取快速高额利益来弥补自身的资金缺陷而选择民间信贷机构;与此同时,许多民间信贷机构应运而生,有许多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打着正当经营的名义变相放贷,作为衔接民间投资人与借款人的纽带,把民间投资人的资本以高利息贷给借款人并从中获取利息差额;又或者代借款人向各银行申领信用卡,以十二家银行的信用卡相当于小额贷款的方式运作资金。借款人大都是中小企业,在银行贷不到款,又急需资金用来运营,民间信贷机构推出的个人信用贷款正中下怀。但一旦借款人无法承担高额利息归还借款时,此类民间信贷机构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归还民间投资人,长此以往,多几个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话,则民间信贷机构的资金链就会断,一断便会产生链锁反应。一发生此类情形,将会拖垮民间投资人和民间信贷机构,同时拖正规金融机构下水,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混乱。

  

  • 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原因使企业资金陷入困境

 

  中小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健康运营有重大的影响,如江南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鹤无心实业,转投融资快速赚取利润[④],据传还有自身赌博的原因导致负债累累;又如内蒙古百强企业包头惠龙集团董事长金利斌为上市制造虚假条件,大规模非法融资,加上自身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 “充门面”型地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断裂,最终陷入恶性循环[⑤]。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福林因对企业快速转型的决策致资金严重溃乏,加上民间信贷资金提前收回亦是雪上加霜,导致企业难以维系[⑥]

  

  • 国家及银行业对企业信贷的管理松懈

从上述企业的情况来看,可见我国在民间资本的引导与管制方面

  没有作出相应的努力,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对外的放贷行为没有监管到位,只是蜻蜓点水之意,并没有进行实质的监管与引导。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的债务牵涉10家银行、民间债主101家,内蒙古惠龙集团向1925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的新闻报导虽未显示牵涉多少债主,但欠债数额巨大,民间投资者、融资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错综复杂可见一斑。三个企业信贷危机均系资本信贷的恶性循环导致资不抵债直至破产。三个企业在当地均是较有影响力的企业,在信贷的过程中,银行却没有发现企业的不正常信贷,不仅是对民间信贷的不知不觉,更是对自身放贷审查工作的懈怠。有些银行信贷人员会为保障自身贷款的实现,鼓动借款人借新贷以还旧贷,并骗取保证人的保证,银行对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根本置之不理。而中国人民银行复函“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以贷还贷的行为属有效”,[⑦]仅对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区分对待,但现实中保证人的举证非常困难。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则必定会拖垮担保人,导致恶性循环。

  三、立法现状及政策规定

  我国对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民事和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主要有民间借贷核心法规14个,利率、利息法规8个,票据、账户与支付结算法规10个,担保法规8个,综合民事法规8个,相关行业法规4个,金融管控法规12个;刑事法规11个。浙江省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规有6个。[⑧]

  纵观上述法律规定及各项答复,我国仅限制企业之间的借贷,也仅规范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也仅注重于防止虚假诉讼及利息限制方面,重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和审理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并未涉及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任何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也仅针对银行对外的贷款准则,对民间高利贷标准作出意见函告之外,并未提及对民间借贷其他方面进行规制。浙江省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仍是针对此类纠纷的案件审理进行制定,对中小企业的监督与引导也是在司法制度方面,不对中小企业内部及对外的借贷进行规范。我国担保制度的设立,对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我国担保法既规定了人的担保,也规定了物的担保,此外还有定金的规定[⑨],这些均系保障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没有赋予真正的实施。

  我国就民间信贷在刑法方面的立法,主要设立了以下几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高利转贷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在民间借贷的实际发生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犯罪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而其中的高利转贷罪仅针对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且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⑩]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应予追诉的三类情形: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11]。在如今民间信贷存在严重危机的形势下,对高利转贷罪的刑罚适用似乎轻了些,达不到对此类案件的惩罚效果。

  早在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关注我国的民间信贷,3月组织了课题组初拟了《放贷人条例》 草案,递交国务院审批,后相继修改4个版本后因争议较大仍无定论。2008年在世界金融危机严峻时,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十项是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此项政策的出台,与各中小企业巨大的需求相比,仅是治标不治本,填补不了其资金的缺口。同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九条促进经济增长的金融政策措施[12],政府相继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细化“国九条”实施细则,但上述政策的实施却没有了下文。而在温州,一份名为《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金融改革纲领性文件,即将进入正式的立法审批流程[13],此举或可借鉴。

  四、民间信贷危机的防范

  笔者就当下的情势与民间信贷危机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结合上述事件,总结我国对此类危机的防范和处理经验,从立法、国家宏观调控、民间力量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民间信贷立法迫在眉睫

  由民间资本汇聚带来的民间借贷即民间信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信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对其立法进行规范是势在必行的。民间信贷是把双刃剑,其优势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显露无遗,在正规金融机构紧缩货币政策、提高存款准备金的时候,为诸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没有控制好、任其发展,会使民间信贷的漏洞无限扩大,资金链一断,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14],将形成对多个企业及家庭甚至整个行业的危机,直至威胁到市场经济的紊乱和社会的稳定。我国仅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进行限制,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本身并没有相应法律的约束条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贷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民事方面的立法也仅针对借贷的利息约定进行规范。要真正解决民间高利借贷、防止民间信贷危机的形成问题,首先必须从法律角度进行明确,法无禁止则可为,这对于民间高利借贷而言,自然是需要弥补的空白。将非法集资和地下钱庄之外的大部分“民间信贷”给予法律层面的认可,并通过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约束,使民间信贷阳光化、合法化、规范化,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以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综上所述,笔者对我国民间信贷方面的立法提出两点建议:一、加快民事立法的进程,特别是加紧针对该领域已提出过《放贷人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民间融资法》的制定与颁布,建立一个民间金融的规范体系。二、填补民间高利贷的刑事立法空白,新设立高利放贷的罪名,以严厉打击民间高利放贷的行为;在符合高利转贷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区分高利转贷对企业、社会造成的影响来设置该罪的成立与否,不以获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为该罪的成立要件;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上述罪行的量刑幅度。

  (二)积极出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赋予实施

  在我国,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的优势,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中小企业作为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如民间信贷得不到有力的控制,则我国的经济将出现无法挽回的紊乱局面。笔者建议在《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或《民间借贷法》等法律规范颁布实施后,国家相关部门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应相继出台民间信贷方面的政策。此类政策的制定旨在支持、鼓励、引导、适度监管和保护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促进正当合法的民间信贷发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可授权各区域网点分别对信誉记录良好、经营运作正常的中小企业放宽放贷条件,对不了解的中小企业建议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对其他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可建议去当地有影响力的民间放贷机构申请贷款。如此分情况分区域的贷款,一方面可严格控制银行的风险,保障我国的金融市场稳步前进;另一方面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的需求,合理利用了民间资本。为防止中介机构对银行的贷款进行高利转贷,应切实贯彻对中小企业贷款实际用途的监管与调查,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可参照正式金融监管体系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的跟踪监测体系,授权地方网点对已设立的民间借贷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落实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相应政策以贯彻实施,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双管齐下。

  (三)合理运用民间力量

  民间力量对民间信贷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立法及政策的出台只能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开放确认,并对民间信贷的引导与约束进行框架式的规定,对有些政策的实施也只能循序渐进。而合理地运用民间力量,为各中小企业提供便利,使民间资本在民间金融内部进行消化与重组,对中小企业运营摆脱困境与产业结构的转型均有很大的帮助,使民间资本真正成为一股坚定而有恒心的产业报国力量。

  笔者认为,可从两条路线分别运用民间力量以发展民间金融市场,由政府组织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以保障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一条是草根经济体自救路线,以各中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出资主体,以其中相对有影响力的一家企业作为牵头人,设立一家专为出资人提供贷款的贷款公司。由各投资人自发决定出资的多少,在投资人出现融资困难时,由该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贷款,以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出资比例的系数作为贷款利率;贷款的数额、期限与出资比例成正比。此路线可为各投资人有效解决资金问题且不会加重企业或个人的负担。另一条是商业利趋型路线,民间投资人资金充裕,但为了实现利益的扩大化与快速化,设立贷款公司以高利率对外发放贷款,从中赚取高额利润。

  在民间资本活跃的当下,“地下钱庄”、“高利贷”泛滥,如不及时制止并加以控制、监督、约束和正确引导,则后患无穷,对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影响是颠覆性的,对我国的社会稳定也是极其重要的。对民间信贷的合法化立法与宏观调整是大势所趋的,也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

  

 

  

参考文献

  ①车辉、李敏:《担保法律制度新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②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1月第2版。

  ③李国光:《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

  ④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①]引自http://www.cqn.com.cn/news/xfpd/szcj/cj/407637.html

  

 

  [②]引自http://roll.sohu.com/20120117/n332473686.shtml

  

 

  [③]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9/27/c_122091579.htm

  

 

  [④]引自http://www.cqn.com.cn/news/xfpd/szcj/cj/407637.html

  

 

  [⑤]引自http://roll.sohu.com/20120117/n332473686.shtml

  

 

  [⑥]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9/27/c_122091579.htm

  

 

  [⑦]车辉、李敏:《担保法律制度新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21页。

  

 

  [⑧]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1月第2版,第5-14页。

  

 

  [⑨]李国光:《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15页。

  

 

  [⑩]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57页。

  

 

  [11]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438618.htm

  

 

  [12]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2992144.htm

  

 

  [13]引自http://news.dichan.sina.com.cn

  

 

  [14]引自http://www.baike.com/wiki/%E5%A4%9A%E7%B1%B3%E8%AF%BA%E9%AA%A8%E7%89%8C%E6%95%88%E5%BA%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