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 陈小秋
【内容提要】近年来,夫妻财务约定逐渐受到社会关注。依法达成的夫妻财务约定对于缔结美满婚姻、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以及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善后事宜发挥了重要作用;未依法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则常常事与愿违,未能实现当事人的最初目的。本文试图就对签署夫妻财务约定之前需要寻求法律指引这一课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同行的讨论和关注,从而使有需要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中获益。
主题词:夫妻 财产 债务 约定
一、夫妻财务约定的概念
夫妻财务约定是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以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含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协议或调解离婚时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婚后个人所有、婚后共同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归属(享有)及婚前、婚后个人所负、婚后共同所负的债务的承担作出处分的书面协议。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由于一方或双方的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经过夫妻双方充分协商,可以达成各种夫妻财务约定:如果按约定内容加以区分,可分为财产权益(房屋、车辆、投资、实业、存款、保险等)归属约定、债权(个人或共同债权分割由谁)享有约定和债务(个人或共同债务由谁)承担约定;如果按约定形式加以区分,则可分为协议书(如婚前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协议)、条款(如结婚或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条款和债权、债务条款)和单项约定(如夫妻之间出具的借条、欠条、承诺、保证等)。如果按约定是否附有生效条款加以区分,可分为附生效条件的约定(以登记结婚为生效条件的结婚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年的离婚协议)和不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书、夫妻之间出具的借条、欠条)。
二、起草夫妻财务约定需要法律指引
为了使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在起草的时候需要考虑相关法律对该问题的指引,根据笔者的经验,通常需要接触到以下几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等。
1、一般情况下,起草夫妻财务约定首先考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之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1]。夫妻财务约定的内容正是因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维持婚姻或者解除婚姻而对双方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作出的约定。比较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夫妻关系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是上述诸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指引的特点。因此,起草夫妻财务约定首先考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的,可考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引
虽然婚姻法是一部专门规定婚姻、亲属关系的法律,但是婚姻法不可能对所有与婚姻有关的事务都规定十分详尽,当婚姻法没有具体适用条款的时候,援引相近的其他法律则显得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2]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夫妻财务约定的两个民事主体(夫妻)就是《民法通则》中的众多平等主体中的一种,夫妻财务约定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设立、变更、终止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规定的内容中的一部。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无规定的情况下,起草夫妻财务约定可考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引。具体实践中,和夫妻财务约定有关内容(如: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代理、债权、债务、责任、法律约束力等等)通常都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规定或者规定不够详尽的,还可考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夫妻财务约定的两个主体(夫或妻)就是上述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夫妻财务约定的内容属于夫妻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因此,考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引起草夫妻财务约定是一种正确的选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提到: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该法在表述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时将债权分为不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和专属于债务的债权,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后者则不可以[4]。由此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表述的意思应作如下理解:婚姻协议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内容,适用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协议中无关身份关系的内容,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夫妻财务约定只解决夫妻之间的财务问题,无关两人的身份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体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借款、赠予常常需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后作出符合双方意愿的约定。
4、涉及物权的,应当考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指引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5]。夫妻财务约定中关于相互转让动产和不动产时候,除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也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否则夫妻财务约定虽然因为符合合同法而具有债权上的法律约束力,但因为不符合物权法不能产生物权上的法律约束力。
二、起草、签署及审理夫妻财务约定的法律实践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6]。夫妻财务约定行为是夫妻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此,夫妻财务约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7]:(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常态下夫妻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毋用质疑的,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8]远远高于当事人的成年年龄;但是当夫妻一方因疾病或意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行使民事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民事活动由他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或者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9]。实践中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双方财务作出的具体约定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法院已不鲜见。(二)意思表示真实: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的现象十分普遍,但闹到要起草财务约定的程度毕竟不多。个别夫妻争吵一次,就作一次财务约定;有的时候丈夫(或妻子)为了求一时太平,也会随意答应对方的任何要求;笔者接待过一对夫妻,一天晚上因为给孩子穿衣双方争了起来,最后发展到妻子寻死寻活要丈夫答应写一张五十万元的欠条作了结,丈夫按要求写了以后,当晚双方都睡了一个好觉。第二天妻子拿着欠条要求丈夫在笔者面前再次确认欠条的效力。当然,妻子的目的是无法达到的。因为她出具的欠条不是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一方用欺骗方法使对方信以为真,双方因此作出约定:将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而不给对方任何经济补偿。这种以欺骗手段企图达到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最后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同;(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夫妻起草财务约定的内容,同样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方或双方签署财务约定将他人财产归并一方所有,双方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蓄意逃避债务进而达到损害第三方利益目的的约定,或者处理债权、债务时侵害双方或一方父母、双方或一方子女利益,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组织利益的协议,同样不能认定其合法性,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关于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如果夫妻对于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部分财产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发生争议时,按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在事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10]的规定,对财产作出书面约定并且约定明确的,在夫妻离婚时只对上述约定作出确认,无须再次讨论分割。至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1];言外之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仍不能排除作为双方共同债务首先对第三人进行清偿。这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起草夫妻财务约定时应当特别引起注意的。
3、关于夫妻财务约定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4]。按照特别法应当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夫妻财务约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在具体实践中,也只有书面形式,才能把夫妻双方关于财务约定的内容固定下来;如果没有书面形式而仅靠口头约定,事后双方对于约定的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对于法庭来说,无法判断夫妻双方究竟哪一方的说法是当时的真实说法,也就无法对夫妻财务约定的内容作出正确认定。这种教训应当由作出财务约定的夫妻双方共同吸取。
4、关于约定的法律约束力
作出夫妻财务约定是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现形式为合同或协议形式,展现内容则是夫妻双方对于财务的安排。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表达的词汇上各不相同,但是基本精神始终是保持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7]。以上是对不附生效条件的夫妻财务约定作出的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夫妻财务约定(如离婚协议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又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对于夫妻财务约定中没有涉及到的财产,在离婚后请求进行分割,通常都能获得法庭支持;对于夫妻财务约定中已经作出处分后诉请法庭重新处分,除非对方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一般都因起诉方未提交欺诈、胁迫的证据而被法庭驳回。
5、关于附生效条件的夫妻财务约定
夫妻财务约定的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1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0]。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1]。在实践中,以结婚为条件的夫妻财务约定,当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以离婚为条件的夫妻财务约定,当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事后都认可约定的内容,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具有证明力;如果双方事后对约定的内容认可不一致,可以根据双方的其他证据加以印证,通过分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间接认定具有证明力[22]
6、关于债权、债务
夫妻财务约定除了对财产约定之外,还包括对债权、债务的约定,其中又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约定和夫妻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没有专门关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约定的条款,如果把债权看成正资产,把债务看成负资产,那么就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获得法律指引。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借款合同有较具体的规定,夫妻之间的借贷关体系也可以从中获得法律指引。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借款,应当明确借款的来源:如果一方以个人(所有)存款借给另一方使用,那么还款时为全额本金;如果以共同(所有)存款借给另一方使用,还款时财产未分割的,应当归还全额本金;如果以双方共同(所有)存款借给另一方使用,还款时双方已对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借款方只须归还一半本金。
夫妻对第三人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没有作出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中获得法律指引,其基本要求是夫妻双方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权人。因此,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债权转让除了在离婚协议书作明确表达外,在追索债务前应当告诉债务人。夫妻对第三人的债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个人对外所负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个人偿还;另一种是夫妻共同对外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共同所为的债务和一方所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对于夫妻一方债务或双方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实践中,夫妻对第三人的债务中究竟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常常在控辩双方之间展开激烈的争论,因此起草夫妻财务约定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寻找最适当的处理方法。
7、关于债权和物权关系
起草夫妻财务约定有时既要处理债权又要处理物权。夫妻双方除了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外,还要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法律指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单独作了规定。其次,明确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和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3]。起草夫妻财务约定时,明确财产归一方所有(合同),同时需要明确另一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物权)的义务,否则因为债权生效,物权未生效,从而人为产生尴尬。对此起草夫妻财务约定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8、关于赠予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予应当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第十一章关于赠予合同的法律规定。该章用了十一条完整地规范了赠予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律事项。什么是赠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4]。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赠予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这三种情况分别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予人经济条件恶化时或者受赠人违约或违法行为发生时[25]。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夫妻在财务约定时将财产赠予婚生子女的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即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6]。具体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夺共有房屋所有权未果时,常常达成将房屋所有权赠予婚生子女的妥协协议,事后一方或双方打算用房产作抵押贷款时则遇到了有关部门的否定。于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企图通过撤销赠予来重新获得抵押贷款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赠予婚生子女财产的行为是不能撤销的。因此,夫妻双方在起草财务约定时,要考虑到赠予行为的法律后果,事先作出合理妥当的考虑。赠予合同中另一个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27]。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作出财务约定前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应当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对夫妻财务约定的法律指引。通过指引,使起草、签署的夫妻财务约定成为一个既维护夫妻双方各自利益,又合符法律规定,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考虑最周到的夫妻财务约定在事后将能够做到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指导、帮助当事人起草、签署、执行好夫妻财产约定的各项内容,也是接受此项工作的每个法律工作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参考资料
1、《“婚姻协议”效力问题之探讨》2011-09-08作者: 未知法律快车
2、《如何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同上2010-11-03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协议的效力及认定》作者:刘景华 2011-09-23
4、《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作者: 未知2012-3-26互联网
5、《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作者:周振华 2013-11-19)
6、《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作者:武丹日期:2010-06-03
7、《婚内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作者:张爱国
8、《婚姻协议》百度百科
[1]详见《婚姻法释义》
[2]“公民”是公法上的称谓,民法上应称为“自然人”,下同。
[3]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4]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5]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6]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7]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8]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9]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十四条
[10]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1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12]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13]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14]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和条第一款中间段。
[15]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16]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17]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18]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19]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20]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2]详见《婚内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作者:张爱国
[23]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4]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八五条。
[25]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阖》第一八六、一九二至一九四条。
[26]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27]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阖》第一八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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