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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显成效 保险公司把钱赔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14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份,祝某因建造农村住宅房屋,与所在村委的联系后购买保险。据祝某陈述,其没有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触,而是经村里联系后将保险费750元交至村里某人,要购买的保险能保障建房中出现的风险。2008年3月份,木工姚某在祝某家施工时受伤。为此,祝某通过村里向保险公司报案。出险后,祝某处没有保险单、保险条款与交费发票,据说在村里,但事后又找不到了。木工姚某受伤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雇员受害赔偿诉讼,法院认定姚某的各项损失103481.64元,祝某因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承包人而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姚某损失30%的赔偿责任,即31044.50元。祝某在姚某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曾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均予拒赔,理由是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除外责任条款规定,姚某系工程施工人员,工程施工人员属保单规定的不能理赔的人员;保单只赔偿房屋因倒塌、损坏等财产性损失,以及施工人员以外的例如过路人员等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2010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邮寄《拒赔通知书》给祝某,再次表示拒赔。

律师代理

    祝某找到我所咨询。咨询时,祝某仅有一份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不属保险责任,具体理由所前所述。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无法正确认定事实。然而,当事人之所求,也是律师之所愿,能够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是律师最畅快的事。本着正样的信念,我接手了祝某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首先,我陪同祝某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准备收集保险单、保险条款等材料。保险公司接待人员的回答是,时间这么长,公司的这些资料在上级部门,现在没有也不好找,而且祝某已多次来过,我们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不能理赔。这样一来,律师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收集到证据。面对诉讼时效将过,如果不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则祝某将不能取得胜诉。在这种局面下,我建议提起诉讼,同时将诉讼中存在的没有证据会败诉的各种风险告知祝某。祝某表示理解,请求我尽力而为。

    祝某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时效内提交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经我的努力,法院同意帮助祝某向保险公司收集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费发费等材料。此后,案件由法院立案受理。第一次开庭时,保险公司派员工出庭,并提交了网络上打印出来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表示祝某要求赔偿不能成立。又说祝某买错了保险,如果祝某建房中姚某的伤害能赔偿,得买其他保险险种,并且提出了该保险的条款。我据理力争,明确向法庭说明是保险公司卖错了保险。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始终以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为由拒赔赔偿。审判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提交原始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与发票,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人员这种务实做法,给我与祝某查明事实提供了机会。这不得不说,审判人员正确运用了举证规则。第二次开庭时,保险公司最终提交了原始的保险资料。这才真相大白。原来祝某投保的是《建房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通过仔细审查资料,我得出祝某对姚某的赔偿是祝某对第三者的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换言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赔偿祝某。但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又提出两个新的拒赔理由:一是姚某不是第三者,不能理赔;二是投保单不是祝某亲笔所签,故保险合同不成立,进而不能理赔,仅同意退还保险费750元。我当庭驳斥保险公司的观点,全面阐述了自己的理由。第二次庭审后,双方没有协商。法院于2013年5月份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祝某29958.24元。祝某表示十分满意,充分肯定了我的法律服务。

    事后,如我所预料,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理由有二点:一是原审法院计算医疗费赔偿数额时计算错误;二是伤残赔偿限额仅指残疾赔偿金这一项,不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是,保险公司表示同意赔偿祝某共计21278.50元。至此,保险公司与祝某之间不是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怎么计算赔偿项目与数额的问题。可以说,祝某已经取得胜诉,赢了官司。针对二审诉讼,祝某仍委托我代理应诉。我仔细分析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存在错误,但是认定伤残赔偿限额正确。二审开庭时,我发表了代理意见,提交了代理词。二审诉讼期间,我建议祝某与保险公司协商,原因是关于保险公司所提的伤残赔偿限额问题,保险合同没有规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只能由法院作出解释。我判决二审法院也很难作出解释与认定,所以案件存在风险。但是,在调解时超过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数额21278.50元,问题不大。最终,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由保险公司赔偿祝某25000元的协议。案件圆满完成。

律师说案

    一、祝某虽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诉讼前的风险有祝某自身的原因。表现在:第一,投保人要投保哪种保险,自己应当了解,在了解的情况下才能购买符合自身要求的保险。但是,本案中,祝某在起诉前根据不知道自己购了哪种保险。第二,投保后应当保留保险材料,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发票。否则,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无法正确判断是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不能有理有据地向保险公司索赔,特别是保险公司表示拒赔时,如果被保险人缺少诉讼证据,难以判断胜诉与否。

    二、本案中,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失信行为,有违我国保险法与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案件审理,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表现在明知祝某投保了建房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却隐瞒真相,以发票填写错误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与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拒赔,且在真相大白后,又提出了保险合同因不是祝某签字,所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仅退还保险费的失信理由。可以说,失信者的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案的启示。通过代理祝某的案件,对我的启示主要有两点:

     1、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风险,通过保险转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的风险。现实生活与生产经营中,购买保险的人与企业大量存在,也确实需要保险保障。保险产品的买卖双方都应当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投保人切勿盲目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如实宣传与介绍自己的保险产品,对免责保险条款应当尽到充分地提示说明义务,切勿失信。

     2、了解事实真相不能仅看表面,对表面的现象需持怀疑态度。祝某的案件之所以胜诉,取决于事实的查明。如果律师仅相信表面现象而不去勇敢地了解事实真相,如果祝某因没有证据而放弃诉讼,则保险公司隐瞒真实险种的欺骗做法将永远不为人知。正是因为有了查明事实的勇气与做法,才使得真相大白,祝某胜诉。由此可见,了解事实真相不能仅看表面,对表面的现象需持怀疑态度;了解事实真相只有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才能实现。

     3、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各种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有效手段。本案中,在保险公司多次明确拒绝祝某索赔的情况下,唯有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公正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祝某案件中,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正准运用了当事人举证的规则,责令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据,才使得案件真相大白,祝某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